赣州一男子学“网课”制枪终落网

政务   2024-11-10 22:10   江西  






“爱好不对,喜提犯罪”!

“自学成才”造枪支

让爱好成为一副镣铐......

枪支属于严格管控违禁品

切勿以身试法

案情回顾
2008年至2010年在外地担任焊工的林某回家后,萌生出私自制造枪支的想法。凭借多年焊工的工作能力和出色的“执行力”,2011年3月份林某,通过“上网课”的方式,成功制造出了第一把气枪。同年8月份,“巧匠”林某又通过“网课”学习并制造了一把“铳”。

2023年6月,已成为制枪领域“行家里手”的林某,从朋友谭某处获得一把年久失修无法发射的气枪,“巧匠”林某通过不断“打磨抛光”,成功让其得以“焕发新生”,恢复正常使用。

经鉴定,从林某处搜出的三把枪支中,其中两把是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一把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三把枪支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管制枪支、弹药类型。

检察机关认为
检察机关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提出量刑建议,2024年2月23日,全南县人民法院采纳量刑建议依法作出判决。


所谓“非法制造”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制造。本案中,林某自行通过线上线下购买零部件及网络自学的方式,制作具有杀伤力的枪支。枪支是我国严格管控的违禁品,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存放、制造枪支自行娱乐无伤大雅,谨记无论制造出后是用于交易或是自己使用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为了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巧匠们”切勿以身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余政宣

校稿:郑 

审核:晏华勇

    

往期推荐

    


学习专栏:《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详细解读




余江政法
长按二维码关注我们
有趣的灵魂在等你
 投稿邮箱:1819233733@qq.com

                               

余江政法
通过发布政法工作动态,开展政法宣传,提供预警信息,加强与群众互动,从而凝聚全社会力量,共同关注、支持、参与平安、法治、和谐余江建设。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