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中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查获两起没有驾驶行为的
“特殊”危险驾驶犯罪
案例一
赵某和张某等人饮酒后,张某明知赵某饮酒,仍将其机动车交由赵某驾驶。后赵某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血液乙醇含量检测,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65mg/100mL,经人民法院宣判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张某同时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案例二
牛某和苗某在牛某家饮酒后,苗某明知牛某在饮酒的情况下,仍将其机动车交由牛某驾驶。后牛某驾驶机动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经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牛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03mg/100mL,苗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8.92mg/100mL,均涉嫌危险驾驶罪,二人被采取强制措施。
有以下几种情况
同样会构成危险驾驶罪
1
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2
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3
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酒驾醉驾害人又害己
宁夏交警提醒您
酒后驾车安全风险高
为了自己、亲属
朋友和公共安全
牢记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切勿心存侥幸
切勿以身试法
来源:宁夏交警
编审:申亮
监制:孙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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