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啦!
为加强公共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消除火灾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县城区域和部分其他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县城区域:长宁镇全域;文峰乡范围包括北至长溪村、新罗村、长举村、东团村,南至黄坳村、河岭村和石排村,东至杨梅村、大路村和长岭村,西至长布村、田背村、岗背村、小布村。(二)县城区域外的下列地点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3.加油站、液化石油站、天然气站及粮、棉、油、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4.发电、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军事设施附近。5.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养老院、幼儿园、托儿所、中专职校及中小学校。8.公园、商场、集贸市场、居民小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2025年1月21日至2025年2月28日。
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并主动劝阻、制止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全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干部职工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营造安全、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0797-2831106(县应急管理局)、0797-2831162(县城管局)。
特此通告
编辑:刘佛先;初审:吴志琼
复审:黄莉;终审:凌石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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