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恺高新区一企业工业固体废物处置“所托非人”被罚十余万元

文摘   2025-01-20 22:10   广东  





















近期,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仲恺高新区分局(以下简称“仲恺分局”)联合潼湖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一起工业固体废物不规范处置案件。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惠州市某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委托谢某处置该公司9.83吨沉淀池污泥和碎石等工业固体废物,谢某私自将其倾倒在潼湖镇一偏僻闲置空地上。仲恺分局联合潼湖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线索溯源调查,一起违法委托他人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案件浮出水面。


查处现场


【查处情况】

经查,该公司未核实谢某污泥处置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也未与其签订书面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2024年10月,仲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壹拾肆万元罚款;同时,潼湖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相关规定对谢某也进行了立案处罚。


【案件启示】

固体废物倾倒隐蔽性强,镇(街道)综合执法人员对固体废物识别存在局限性,区级部门要加强与镇(街)联动和业务上的指导,确保下放行政执法事项“接得住,管得好”。同时,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可以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但固体废物的治理责任并不是随之转移。


一是要核实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要进行核实,绝对不允许委托给没有相关行业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散乱污”企业甚至个人。二是要书面载明责任。采用书面合同形式委托,并且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业固体废物运输、利用、处置过程中的具体污染防治技要求。三是要全程跟进处置情况。产废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不仅要负责固体废物在厂内的管理,也要监督出厂处置情况,无论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污染了环境或造成生态破坏,产废单位都要承担责任。


通过此次违法事件,在辖区内企业进行一次再宣传、再教育,对产废企业再一次敲响警钟,工业固体废物虽不是危险废物,但也必须严格落实管理规定,不能随意为之,企业必须绷紧管理这根弦,不能因贪“小便宜”、犯“小错误”而付出“严重代价”、承受“严重后果”。


来源/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仲恺高新区分局

整理/惠州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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