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0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某、李某、马某某故意杀人一案,对被告人张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李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处罚。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相关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依法决定对马某某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李某(均时年13周岁)与同班同学王某某(被害人,殁年13周岁)存在矛盾,经张某某提议,二人多次共谋杀害王某某后平分王某某钱财。
张某某选定一废弃蔬菜大棚为作案地点,并提前携带铁锹挖坑进行犯罪准备。2024年3月10日下午,张某某将王某某骗出,因李某的电动自行车需置于被告人马某某(时年13周岁)家充电,李某骑马某某的电动自行车载马某某,张某某骑自己的电动自行车载王某某,共同前往张某某事先选定的蔬菜大棚。途中,李某受张某某指使将二人欲杀害王某某一事告知马某某。
四人进入大棚后,张某某首先持铁锹动手并直接实施杀害王某某的行为,李某帮助控制王某某,马某某见状离开大棚。
张某某、李某共同致王某某死亡后,将尸体掩埋。三被告人骑电动自行车逃离现场,张某某将王某某手机微信账户中的钱转入自己微信后与李某平分,将王某某手机卡取出指使马某某砸毁,将手机交由李某扔弃。案发后,马某某首先交代并指引公安人员找到埋尸现场。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某、李某经预谋后将被害人王某某杀害并埋尸,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
张某某提议杀人并纠集他人参与,提前进行犯罪准备,直接实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系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
李某积极参与预谋并实施杀人行为,事后与张某某平分赃款,在共同犯罪中亦系主犯,罪责小于张某某。
被告人马某某在去作案现场途中得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欲杀害王某某,并跟随前往。在目睹实施杀人时,即离开现场,后帮助毁灭被害人的手机卡,参与了张某某、李某杀害王某某的共同犯罪。
鉴于马某某在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未参与犯罪预谋,未实施具体加害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不予刑事处罚。相关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依法决定对马某某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案件时间线回顾
2024年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
2024年3月11日,涉案的张某某、李某、马某某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全部抓获。
2024年3月21日,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提请检察机关核准追诉。
正义的伸张与司法的明慎
(作者: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建伟)
邯郸初中生杀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严格遵循了依法办案的法治原则。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相统一。解读这起案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思考。
一是对于低龄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依法追诉,不能听之任之。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核准追诉的决定是必要的,为进一步查清案件并通过起诉提交人民法院选择合法和符合正义标准的处理方案创造了前提条件。特别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这样有利于查清事实,查明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这起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过对事实和证据的认真审查判断,依法作出核准追诉的决定,符合全社会对于这起案件伸张正义的强烈期待。
二是对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对于这起案件,民众激愤之下,强烈要求严惩罪犯,为被害人讨回公道。但是,未成年人,尤其是低龄未成年人毕竟有些不同于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其心智未臻于成熟,理性不够健全,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需要比照成年人犯罪给予从宽处罚。对于未成年人也不适用死刑,这是许多国际上刑事司法的通例,也是我国刑法文明的标志之一。
三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区分情况进行公正处理。参与此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自的犯罪行为、具体情节和应当承担的罪责,可能存在差异,不能等量齐观。在这起案件中,第三被告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但未参与犯罪预谋,未实施具体加害行为,根据刑法第17条第5款规定,不予刑事处罚,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在封闭场所对其进行矫治和教育,符合这一案件应有的罚当其罪、各得其所、教育挽救的正义标准和刑事政策。
来源:东方网综合新华社、央视新闻、最高人民检察院
编辑:小刘、小能手
审稿:钱程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