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马某与被告赵某、张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原告马某提交的借条、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为证,借款事实存在。根据原告马某提交的证据,借条书写在被告赵某、张某身份证背面。被告张某不会写字,由其丈夫赵某代为签名,符合常理。张某表示对借款知情,且有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应认定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赵某、张某共同偿还原告马某本金11万元及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