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一农资经营部被处罚!

民生   2024-12-02 12:59   中国  
倒查时,在某农产品种植基地抽检了响水县某农资经营部销售的“高效矮丰王”肥料。经检测,该肥料中含有农药有效成分多效唑1.94%。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肥料产品检测出农药成分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农办法函〔2020〕14号)“肥料与农药的混合物,包括肥料产品中含有农药成分的,应当作为农药进行管理”的规定,该肥料产品应当按照农药进行管理。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的规定,响水县某农资经营部涉嫌经营假农药,盐城市农业农村局将案件线索交由响水县农业农村局进一步调查。

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案涉肥料10箱,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2300元。响水县农业农村局根据调查的事实,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300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肥料中隐含农药成分,使用者并不知道里面含有农药成分,更不了解所含农药成分的功能、使用技术、使用方法、毒性以及使用的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和贮存和运输方法,不仅对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较大隐患,对具体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也存在严重风险。为此,我国实施了农药登记制度,以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对肥料中隐性添加农药案件的查处,既是对违法生产经营者的警示,也是对农产品生产主体的教育,有助于推动安全、规范、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在此,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提醒广大农资经营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加强对销售产品的质量控制,从源头上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综合科  供稿)
来源:农情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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