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草原防火重于泰山,秋冬季节是森林草原火灾事故的高发期、危险期,为预防和遏制火情火灾的发生,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镇实际,特发布如下通告:
一、防火期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森林草原防火期,其中3月15日至6月15日为森林草原禁火期。
二、防火范围
全镇范围内林地、草原、自然保护区、重点墓地和零散坟头周围等。
三、防火内容
1、严禁在防火区烧田埂、烧荒、烧枯枝、烧秸秆、玩火、放孔明灯、乱扔烟头等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2、严禁在防火区燃放烟花爆竹、野炊、焚烧垃圾、吸烟等野外用火行为。上坟祭扫不得烧香、烧纸、点蜡烛、燃放鞭炮,倡导绿色文明祭祀。
3、禁止携带火种、火源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发现他人携带火种的,应及时进行制止,自觉接受护林员的管理和劝告。
4、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严禁在防火区进行计划烧除、爆破等涉火活动。
5、禁止在禁火区内私设电网、放火驱兽,以及其他一切易引起森林火灾的其他用火行为。
6、严禁破坏或占用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及宣传警示标志。
7、对痴、呆、傻、精神病患者和未成年人,家属要做好监护工作,防止其发生玩火烧山烧林等违法行为。
8、严禁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
9、严禁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草原火灾情况。
四、各村(社区)及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职责,做好防火宣传和防火检查工作,严格管控野外火源,做好防火物资储备和队伍组建。一旦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及时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严防重大、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五、凡违反以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森林草原火灾报警电话:12119
应急值班电话:0477-7560221
无定河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7日
编辑:马 涛
校审:马 涛
终审:达布拉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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