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殡葬领域反垄断提示函

民生   2024-12-10 06:55   黑龙江  





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殡葬领域反垄断提示函


各殡葬服务经营者、相关从业者:

殡葬行业关乎民生,为维护殡葬领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发出以下反垄断提示:

一、垄断行为的界定与警示

(一)垄断协议方面

1. 固定或变更价格行为

严禁殡葬服务经营者之间通过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约定、书面协议、协同行动等)固定或变更殡葬服务价格及丧葬用品的价格。例如,不得共同协商提高骨灰盒售价,此类行为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

2.限制市场数量或划分市场范围

禁止殡葬服务经营者之间约定限制殡葬服务的供给数量,或者划分服务区域、客户群体。比如,不得私下划分各自的服务范围,限制其他经营者进入特定区域提供殡葬服务,或限制消费者选择服务提供者的范围,这种行为阻碍了市场的自由竞争和资源的有效配置。

3.联合抵制交易

不得实施两个或两个以上殡葬服务经营者联合起来拒绝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例如,不能联合抵制与新进入市场的优质、低价殡葬用品供应商合作,或者拒绝为使用特定品牌丧葬用品的消费者提供服务,这种联合抵制行为会限制市场的正常竞争,影响行业的创新发展。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

1.超高定价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殡葬服务经营者,在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时,若没有合理的成本依据和正当理由,不得收取过高价格。例如,若某殡葬服务在当地处于垄断地位,但其收费明显高于周边地区同等水平,这种超高定价行为将受到反垄断法规制,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破坏了市场秩序。

2.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禁止殡葬服务经营者利用其市场优势地位,在提供殡葬服务时强制搭售丧葬用品,或者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比如,不得要求消费者必须购买某企业指定的高价骨灰盒才提供火化服务,也不能对选择其他合法供应商的消费者设置障碍或收取额外费用。

3.拒绝交易

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殡葬服务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与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或者限制交易对象、交易数量、交易价格等。例如,不能拒绝为小型殡葬服务机构提供殡葬的合作机会,或者限制向某些供应商采购丧葬用品,这种拒绝交易行为会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

二、法律责任与后果

若殡葬服务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律法规,实施垄断行为,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还会面临刑事处罚,同时需对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合规建议

(一)建立内部合规制度

各殡葬服务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反垄断合规制度,明确禁止各种垄断行为,并将其传达给每一位员工。指定专门的合规负责人或成立合规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审查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反垄断要求,定期开展内部培训,提高员工对反垄断问题的认识和理解。

(二)规范经营行为

在日常经营中,依据成本、市场需求和合理利润等因素制定价格,确保价格制定过程透明、合理。在与其他经营者合作或与消费者交易过程中,遵循公平、自愿、平等的原则,避免通过不正当手段限制竞争或损害消费者利益。

(三)加强竞争意识

积极参与市场竞争,通过提高服务质量、创新服务模式、优化运营成本等方式提升自身竞争力,而不是寻求通过垄断行为获取利益。尊重市场规律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殡葬市场环境。希望各殡葬领域经营者及从业者认真学习并遵守反垄断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殡葬行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反垄断相关信息,请及时与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投诉电话12315。
黑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9日


来源 | 黑河市场监管局
责编 | 关   欣 王   涵
审核 | 佟永明 韩雪松
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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