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以恶小而为之
勿以善小而不为
做人做事要遵纪守法
切不可损害他人乃至公共利益
王某(男,60岁)
在广东阳西新墟服务区
恶意用利器划破他人汽车轮胎
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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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5日晚,广东阳江阳西县公安局通报称,2月4日12时47分许,群众报警称,其小汽车在阳西新墟服务区被人用利器划破轮胎。接报后,阳西县公安局立即组织警力到场调查处理,并将嫌疑人王某(男,60岁)当场抓获。
此前报道
网友发布视频称有人割车轮胎。
涉事车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破坏交通工具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均属于刑事犯罪,具体分析如下:
破坏交通工具罪:
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6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该罪的犯罪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法律后果:如果破坏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
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该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上必须是故意。
法律后果: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
法律后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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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阳西公安、南方都市报、极目新闻、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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