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男,60岁),被当场抓获!已刑拘

时事   2025-02-06 15:26   湖北  


勿以恶小而为之

勿以善小而不为

做人做事要遵纪守法

切不可损害他人乃至公共利益

王某(男,60岁)

在广东阳西新墟服务区

恶意用利器划破他人汽车轮胎

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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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5日晚,广东阳江阳西县公安局通报称,2月4日12时47分许,群众报警称,其小汽车在阳西新墟服务区被人用利器划破轮胎。接报后,阳西县公安局立即组织警力到场调查处理,并将嫌疑人王某(男,60岁)当场抓获。


目前,阳西县公安局已依法对王某予以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此前报道



据南方都市报消息,2月4日,有网友反映称,其朋友将车停在服务区修理店门口后去上厕所,紧接着手机就收到胎压异常提醒。“回到车前,就有一个人问是不是车胎被划了,要不要补胎。”其发布画面显示,车辆为小米SU7。


网友发布视频称有人割车轮胎。


车辆监控视频显示,在车主离开时,一名身穿黑上衣黑裤子的陌生男子,戴着白手套,手持工具靠近车辆,并在车胎处停留几秒后离开。据车辆导航信息,事发地位于广东省阳江市的沈海高速(阳茂段)新墟服务区。

该网友还称,当天还有其他人的车在服务区发生了爆胎了,“出服务区的时候3个人(的车)爆胎了。”如果没有胎压监测,这些汽车在高速上爆胎引发交通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


涉事车辆。


据极目新闻报道,新墟服务区此前回应媒体时表示,汽修店是服务区承包出去的,轮胎也是在汽修店门前被划的,事情的起因和缘由还在核查中,还无法确定涉事男子是汽修店的员工。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早在2024年4月4日,广东广播电视台大湾区卫视曾报道有市民称在阳江新墟服务区遇多辆车轮胎被扎,服务区内汽修店都说要换轮胎。车主李先生称,他上高速前刚换的新的防爆胎,进服务区修理店,对方不肯检查,直接让换车胎,花了4400元换了2条胎2个轮毂。

律师:肇事者涉嫌刑事犯罪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荣子龙律师表示,如车主未及时关注到轮胎被划破的危险情形,驾车驶上高速路段,则极有可能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对车主及高速公路上的其他交通参与者造成严重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划胎男子的行为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和破坏交通工具的刑事犯罪,还涉嫌故意损坏他人财物,如存在多次或案涉轮胎价值较高的,也同样可能构成故意损害他人财物的刑事犯罪。

荣子龙还补充,如确定该男子系汽车维修店的员工,则汽修店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破坏交通工具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均属于刑事犯罪,具体分析如下:

破坏交通工具罪:

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6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该罪的犯罪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法律后果:如果破坏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毁坏财物罪:

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该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上必须是故意。

法律后果: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

法律后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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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阳西公安、南方都市报、极目新闻、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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