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是一种极其危险且违法的行为,严重威胁着道路交通安全和人们的生命财产。以下是一些酒驾曝光的内容及警示:案例一:2024年12月1日23时许,地力某驾驶新FJ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67团友好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友好路0公里加2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拦停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测得数值为83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第四师六十七团医院抽血备检。2024年12月4日,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新中业司鉴所[2024]毒鉴字第33**号),鉴定意见:地力某血液中乙醇含量97.01mg/100ml。现公安机关依法吊销地力某机动车驾驶证并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4年12月2日0时许,鲁某驾驶新F94***号小型普通客车,沿67团迎宾路由西向东行驶至67团迎宾路0公里加500米处时,与停放在路边的新F96***、新FL2***号两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理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时发现鲁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测得数值为106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第四师六十七团医院抽血备检。2024年12月4日,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新中业司鉴所[2024]毒鉴字第33**号)鉴定意见:鲁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23.65mg/100ml。现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例三:2024年12月1日20时许,王某驾驶新CA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67团白杨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67团白杨西路1公里2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拦停检查,经快检棒检测,王某呈酒后反应,随后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测得数值34mg/100ml,王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现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案例四:2024年12月1日22时许,袁某驾驶新F5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67团13连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至67团13连路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拦停检查,经快检棒检测,袁某呈酒后反应,随后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测得数值21mg/100ml,袁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现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1.反应迟钝:酒精会影响人的神经系统,导致反应时间延长,无法及时应对突发情况。2.判断力下降:使人对距离、速度等判断出现偏差,容易引发交通事故。3.视觉障碍:可能出现视力模糊、重影等情况,影响对道路和周围环境的观察。4. 疲劳感增加:酒后驾车容易让人感到疲劳,注意力不集中。
1.行政处罚:根据酒驾程度不同,会面临罚款、暂扣驾驶证、行政拘留等处罚。2.刑事处罚:如果达到醉驾标准,将面临拘役、罚金等刑事处罚,并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伊垦交警温馨提示: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请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拒绝酒驾,从每个人做起。 编辑:胡肖肖
审核:胡彩虹
终审:李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