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1-8期
加紧查田运动肃清豪绅
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我们小时候经常要填表,表里有一栏,叫作家庭成分(有时候也写作成份)。问老师怎么填,老师说这个就是填自己家里的阶级成分……不问不知道,问了更不明白:成分还有阶级?让我们这些学生一脸懵懂。后来,多读了几年书才知道,原来这是一条贯穿了中国20世纪的革命主线—中国民主革命的结果。中国民主革命的中心问题,是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的中心,则是土地问题。土地,决定了阶级成分。
1930年5月,毛泽东在江西省寻邬县(今寻乌县)进行农村经济调查,从而有了著名的《寻乌调查》。毛泽东在书中指出,占全县人口百分之几的地主占有大量的土地。地主中有大中小地主和“公共地主”之分。大地主和中地主是全县的权力中心。涉及土地问题的标语在苏区比比皆是:
在“寻乌调查”旧址上,还有依稀可辨的苏区标语:“第一要打倒帝国主义,第二打倒国民党,第三就要消灭豪绅地主武装。”
走在于都宽田乡寨面村文田组,“加紧查田运动肃清豪绅”的标语赫然在目。
罗江乡新屋村里,有“……反对地主剥削贫农……”的巨型标语和漫画。
不远处的禾丰镇尧口村土围组,则有“雇农组织雇农工会,贫农组织贫农会……富农是土豪的朋友”等系列标语。
标语就是政策。在《中国共产党土地政策演变史》一书的前言中,有这样的一段话:
土地问题的中心是土地没收与分配的政策问题。土地没收与分配的政策,涉及对地主的土地如何没收,没收后分配给谁,分配后土地所有权归谁,用什么方法分配,应以什么标准划分地主、富农、富裕中农、中农、贫农、雇农的成分,应如何区别对待富农与地主、富农与富裕中农等一系列的问题。
在这一连串的问题与名词中,就隐藏着我们填表需要的这些“成分”的名称。
地主、富农、富裕中农、中农、贫农、雇农的成分又是怎么确定的呢?
大多数人印象中的“地主”,都源自文艺作品,如《收租院》中的刘文彩、《高玉宝》中的周扒皮、《白毛女》中的黄世仁。但是,具体到实际中,各地的地主的土地来源不一、所作所为不同、社会影响也各异,无法用一个完全统一的标准来衡量。1933年10月,毛泽东在《怎样分析农村阶级》一文对各个成分做过界定:一般来说,地主一般指具备相对多的土地作为资本的人,他们一般自己不劳动,靠地息收入为生。富农拥有一定土地,自己也参与耕种,此外还有一部分土地因自己忙不过来而雇工耕作,当雇工耕作的数量和比例达到一定程度,就会被划为富农。中农是介于贫农和富农之间的农民,一般占有土地,拥有一部分牲畜和劳动工具,生活来源靠自己劳动,一般不剥削他人,也不出卖劳动力受人剥削。贫农是指只有较少土地(约为中农土地的一半或一半不到),部分或大部分租用其他土地所有者的土地耕作,并交纳地租的农民。雇农是旧社会农村中的长工、月工、零工等,他们没有或只有极少量的土地和生产工具,主要依靠出卖劳动力为生,属于农村中的无产阶级,是农村中最穷最受压迫剥削的阶层。这时候,还只有“贫雇农”的说法,“贫下中农”这个词,则要到1955年7月毛泽东主席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一文中才出现。“下中农”包括“新中农中间的下中农”和“老中农中间的下中农”。
作为一个政党,从北伐以后,共产党就一直在探索土地革命的政策。“土地革命”,一般就是指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开展打地主、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满足农民土地要求的革命。
1927年8月7日,中共中央召开紧急会议(八七会议),作出了关于实行土地革命的决定。1928年6、7月召开的中共六大通过的《土地问题决议案》规定:“无代价的立即没收豪绅地主阶级的土地财产,没收的土地归农民代表会议苏维埃所有,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使用。”然而,自大革命失败至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建立之前的这段时期内,中共领导的农民运动处于低谷,各项土地政策主张只能酝酿,无法具体实施,
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建立起来后,党才领导根据地人民深入开展了打土豪分田地的土地革命斗争。此后,土地革命路线的形成,依然还有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
1928年底,湘赣边区政府根据井冈山地区土地革命的实践经验,制定了我党历史上第一个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该法是在革命斗争开始不久制定的,规定:一是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没收公共的土地和地主土地进行分配;二是土地所有权属政府,而不是属农民自己,农民只有使用权;三是禁止土地买卖。它的颁布和实施,改变了几千年来地主剥削农民的封建土地关系,从法律上保障了农民对土地的合法权益。
1929年1月中旬,红四军从井冈山向赣南闽西进军。1929年2月3日中共中央发出第28号中央通告,指出:“土地斗争的主要方式是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而不是没收一切土地。”这是对《井冈山土地法》的初步修正。
1929年4月,随着工农红军和农村革命根据地的建立和发展,土地革命也日益广泛和深入地开展起来。在总结赣南土地斗争经验的基础上,毛泽东主持制定了《兴国县土地法》,将《井冈山土地法》中规定的“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这是一个原则的改正。
1929年7月,闽西“一大”《土地决议案》在没收对象的政策方面,更加有利于革命根据地的建设,既给了地主以生路,团结了中农和富农,又对他们进行了限制,最大限度地团结了各种力量。
1930年2月,毛泽东召开了红四军前委,赣西、赣南特委,红五军、六军两军委联席会议,即著名的“二七会议”。会议强调平分土地是当务之急。毛泽东作了一要“分”,二要“快”的两个字的结论,批评了当时出现的一种主张按耕地作为分配土地的标准及迟迟不分田的右倾错误。
1930年底到1931年初,随着各革命根据地土地革命的普遍开展,不仅没收和分配土地的对象和具体办法比以前明确多了,而且长期没有解决的土地所有权问题得到了解决—1931年春,毛泽东总结土地革命的经验,制定出一条完整的土地革命路线。那就是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这条路线,调动了一切反封建的因素,保证了土地革命的胜利。
1931年11月7日至20日,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大会正式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规定无代价没收地主、军阀、官僚的土地,经过苏维埃由贫农与中农实行分配。
此后直到新中国成立前,党的土地政策在不同时间、不同苏区范围内,还有着大量的不同表现和处理方式。但有两点是相同的,一是查田,二是判断成分。
一般来说,为了保证土地革命的顺利进行,各级都建立了土地委员会来分田。委员会通过调查土地和人口,划分阶级,然后发动群众清理地主财产,焚毁田契、债约和账簿,把牲畜、房屋分给贫雇家,现金和金银器交公。对土地进行丈量、分配,公开宣布分配方案,插标定界,标签上写明田主、丘名、地名和面积。土地革命使广大贫雇农政治上翻了身,经济上分到土地,生活上得到保证。为了保卫胜利果实,他们当然更加积极参军参战,努力发展生产。
新中国成立后,成分一词依旧保留下来。我们在填表的时候,班上很多同学都担心,按照老师说的,大家的自己个人成分都是学生。那么家庭成分呢?自己家是不是地主?会不会被同学批斗?要不要分田给别人?回到家里赶紧问父亲,才知道,我们那个小山村,几乎大家都是“下中农”,属于贫下中农的范畴。再说了,这时候已经改革开放,分田到户了,哪里还有什么地主……
最后,再附上一条“中国红军三集团军三师九团机枪连”书写的位于会昌县富城乡的长篇苏区标语:
中国共产党土地政纲
(一)推翻豪绅地主官僚的政权,解除反革命武装去武装农民,建立农村中的农民代表会议政权。
(二)无代价的立即没收豪绅地主阶级的财产、土地。没收的土地归农民代表会议(苏维埃)处理。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使用。
(三)祠堂庙宇的地产及其他公产、官荒或无主的荒地及沙田,都归农民代表会议处理。并分配给农民使用。
(四)各省、区国家土地中的一部分,留作苏维埃政府垦殖之用,分配给工农军的士兵,供经济上的使用。
(五)宣布一切高利贷的借约概作无效。
(六)销毁豪绅政府一切田契及其他一切剥削农民的契约(书面和口头的完全在内)。
(七)取消一切由军阀及地方衙门所颁布的捐税,取消包办税剥削,取消厘金,设立单一农业经济累进税。
甲.办理土地工程;乙.改良扩充水利;丙.御防天灾;丁.国家办理移民事业;戊.国家由农业银行及信用合作社经手办理低利借贷;己.统一币制,统一度量衡;庚.一切森林、河道归苏维埃政府经手管理。
顺便补充一个疑问:苏区红军没有集团军这么一个说法,略微有点接近的是曾经活跃在寻乌一带的独立三师,程子华、萧克、李井泉、宋时轮等开国元勋们都在这支部队战斗过,会不会是这支部队拉起的旗号?同时,这支部队的影响力有没有到达会昌县的富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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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古村红痕》(编著:刘敏)
一审:温姝梅(实习)
二审:林 超
三审:毕江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