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4-7期
石城县文旅产业扶持政策(修订)
为进一步推动旅游强县战略深入实施,持续推进全域旅游建设,不断提升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水平,带动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赣州市文旅产业发展扶持措施(试行)》(赣市府办字〔2023〕2 号)、《赣州市引客入赣奖励办法(试行)》(赣市府办发〔2024〕14 号)等精神,结合县情实际,修订本扶持政策。
01
适用范围
(一)经认定的从事文化和旅游产业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
(二)除享受国家、省、市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 同时享受本扶持政策。除特别规定外,本扶持政策与其他政策重复、类同(类似)的,由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自主选择;同一主体、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
02
重点项目建设扶持
经批准且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不含商住等非文旅项目投资)以上的项目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项目按合同约定完成建设,累计社会资本固定资 产投资(不含土地价款,下同)1000万元—2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5%给予一次性奖补。固定资产投资核定,由申报主体提供经双方认定的第三方审计报告后核准。
(二) 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按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约定分期缴纳的,首付款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且应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完毕;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提供到景区景点项目建设用地红线附近的通水、通路、通电及通讯保障。
(三)景区景点内旅游公共用地(地产用地只能采用公开出让方式供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地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正常运营后,前五年按租金的 20%由县财政按年度奖补企业。
(四)项目引进人奖励。招商引资项目自落户年度起三年内(以招商合同签约日为准),可申报项目引进奖励,自申报项目引进奖励首年起三年内,由县财政按其对县财政贡献额的 8%奖补项目引进人,三年累计奖补不超过60万元。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少于1亿元的(不含商住等非文旅项目投 资),按每年新增固定资产额的万分之五奖补项目引进人; 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的(不含商住等非文旅项目投资),按每年新增固定资产额的万分之二奖补项目引进人; 三年累计奖补不超过100万元。
(五)对引进全国文化企业30强、全国旅游企业20强等知名文旅企业或有利于推动县域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 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较大的新建重大文化旅游、新业态旅游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超5000万元的,比照省、市重点产业、重点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予以奖补扶持。
03
(六)对新创评以下旅游品牌的景区(点),予以一次性奖励,新晋升更高等级品牌的,按高等级奖补标准扣除之前等级奖补后予以奖补;政府性投资的项目、已享受招商引资政策的项目不再享受该项奖补。
对新获评的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分别奖励600万元、200万元、40 万元;
对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奖励400万元、50万元;
对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分别奖励100 万元、50万元;
对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旅游休闲街区,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对新获评的国家级、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对新获评的江西省 5A、4A、3A乡村旅游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七)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 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的奖补;对新评定的金树叶级、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奖补;新晋升更高等级品牌的,按高等级奖补标准扣除之前等级奖补后予以奖补。
(八)对新获评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15万元、8万元的奖补;新晋升更高等级品牌的,按高等级奖补标准相应扣减之前等级奖补后予以奖补;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的,每年再奖补1000元/床,运营期间连续奖补三年。
(九)对新获评五星级、四星级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的奖补;对新获评全国“百强”、省内 “十强”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10万元的奖补。
(十)对新评定的赣州客家美食旅游旗舰店进行授牌并重点推介。
(十一)对年内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文化和旅游企业,经上级相关部门核准,符合奖励条件的,县财政一次性奖补企业5万元/户。
(十二)评选“实诚文旅品质店”,实行动态管理,对评为“实诚文旅品质店”的企业授牌并重点推介、导流;具体实施细则由县文广旅局另行制定。
04
(十三)旅游团队奖补。
1.一日游团队奖补。旅行社、企业、行业协会等组织县 外游客到石城旅游,在县内游览2个及以上收费景区(国家4A级以上景区必选一个),且一次性组织游客不少于20名的,给予30元/人的奖补。
2.过夜游团队奖补。旅行社、企业、行业协会等组织县外游客到石城旅游,在县内住宿一晚并游览2个以上收费景 区(国家 4A 级以上景区必选一个),且一次性组织游客不少于20名的,给予60元/人的奖补。多日游的,每增加住宿一晚并增加游览 1个收费景区的,再增加30元/人的奖补。
(十四)红培研学奖补。引入县外红培及研学团队需在县内住宿一晚。红培团队需参观学习不少于2个县级及以上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红色教育培训基地,且每天组织不少于1次课程教学。研学团队需参观学习不少于 2个县级及以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中小学研学实践教育基地,并组织开展不少2次现场教学。
1.引进县外红培团队,且单团人数不少于30人的,给予20元/人的奖补。
2.引进县外研学团队,且单团人数不少于30人的,给予10元/人的奖补。
3.每增加住宿一晚并增加1次课程教学的,再增加10元/人的奖补。
4.旅游团队奖补与红培研学奖补不重复享受。
(十五)专列、自驾游奖励。每次组织旅游专列或同日同向车次游客达300人及以上、自驾游车队100人及以上,在石城住宿一晚并游览2个以上收费景区(国家4A级以上景区必选一个)的,分别给予70元/人的奖补。
(十六)地接奖补。经县文广旅局认定的旅行社年度累计接待引客入县旅游团队2000人以上的,一次性按5元/ 人的标准奖补,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补不超过5万元。
(十七)突出贡献奖补。年度内累计组织引客入县过夜游团客达 5000人以上的,一次性按5元/人的标准奖补。地接奖补与突出贡献奖补不重复享受。
(十八)民宿引客留客扶持。民宿线上销售奖补扶持。对入驻“抖音”“携程”“美团”等1个以上第三方旅游网络销售平台,且经营满一年、网评指数均达4.7分以上的民宿,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补;线上年销售额达30万元(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上、80 万元(含) 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3万元、5万元、8万元奖补,最高不超过8万元;达到更高奖补标准的,按新的奖补标准相应扣减之前标准后奖补后予以补充奖补。
(十九)遇重大节庆假期或政府活动组织开展的旅游门票减免活动中,旅行社组织的境内外游客不享受旅游营销补贴政策。
(二十)对经认定的在县外媒体广告推介石城旅游产品、旅游线路的旅游企业,给予版面广告费 50%的奖补,每家企业每年限额5万元。
(二十一)重点旅游景区、文旅招商重点企业、协会或已落实常态化经营主体且正常营业的乡村旅游点,举办美食、音乐等旅游系列活动,经县备案同意的,按县财政审核后的费用不超过50%的标准给予奖补,最高奖补不超过20万元。乡镇人民政府为盘活闲置旅游资产、推介特色文旅资源,举办文化旅游系列活动的,按县财政审核后的费用不超过30%的标准给予奖补,最高奖补不超过20万元;原则上每年补助不超过一次。鼓励协会、景区或涉企业采用市场化模式承办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重大文体赛事或旅游活动,事前经县竞争性比选和研究同意的,采用市场化方式进行奖补。
(二十二)引客奖补扶持具体实施细则由县文广旅局另行制定,引客奖补资金实行一个季度兑现一次。由企业或个人向县文广旅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县文广旅局审核后按程序拨付兑现。逾期未申报者不予顺延。
05
(二十三)鼓励发展地方特色宴席。对餐饮企业自主研发的地方特色宴席,获市级、省级、国家级等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特色宴席,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补。
(二十四)经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文旅部门核定有助于改善石城旅游交通条件,新开设的专营石城旅游线路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补助;每新增一部同标准 高级客车并用于专营石城旅游线路的追加2万元的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取得省内、省际包车资质的客运企业,分别奖补 20 万元、100万元。
(二十五)按照市场化程序,对开通石城直达周边铁路站点的旅游直通车进行奖补。
(二十六)鼓励支持乡村旅游点编制旅游规划,经县文旅部门核定同意并经县空间规划委员会及专家组评审通过后,县财政按规划编制费的 50%给予奖补,最高奖补不超过20万元。
(二十九)鼓励各类经济组织或个人深度挖掘石城文化内涵创作排演文艺精品节目,对演出人数不低于10人的文化演出队伍,在县内指定场所、指定时间节点驻场演出地方文化演艺节目(每场演出时间不少于 1 小时),且演出前经 县文广旅局审核同意的,给予 500—2000 元/天的奖补。
(三十)支持特色文创产品研发。鼓励各类经济组织打造体现石城地域特色、文化特点的特色文创产品,经县文广旅局备案认定,单个商品年度累计销售额达到 30 万元以上的,按其销售额的百分之五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奖补 10 万元;单个企业或者机构年度最高奖补 30 万元。对获得国家行政部门表彰或奖励的,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 6万元、4万元、3万元的奖补;对获得省级行政部门表彰或奖励的,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4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补;对获得市级行政部门表彰或奖励的,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补。
申请主体须提交商品实物照片、文字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等资料。申请主体须拥有销售该特色文创产品全部知识产权或者销售许可。如全部知识产权或者销售许可,不止一家企业或者机构所有的,申请主体须提交拥有该商品全部知识产权全部共有人同意以该申请单位的名义申请该奖补的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委托书应具有法律效力。
(三十一)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文化产业园区、文旅融合示范基地、产业+旅游示范基地、服务业集聚区(基地)等, 由县财政在上级奖补的基础上,分别给予一次性25万元、10万元的配套奖补。
(三十二)鼓励创作石城历史和现实文旅题材艺术作品,个人作品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补;获得本省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补; 获得本市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0.5万元、0.3万元、0.1万元的奖补;戏曲、舞蹈等需多人参与的综合性艺术类作品,对主创(主演)人员进行奖补;所获奖项须为党政机构颁发。
(三十三)新列入国家、省、市、县级非遗名录的非遗项目或非遗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2万元、0.5万元的奖补;对当年建成非遗专题馆或展览馆的组织、团体或个人,经县文广旅局审核后,根据面积、布展等情况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奖补不超过5万元;对新成功 申报国家、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每年每处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0.3万元的奖补。
(三十四)在国家、省、市级报刊(正式刊号、公开发 行)发表石城文旅题材文学作品的,按字数给予奖补。在国家级报刊发表的,每千字给予 500 元的奖补,每篇不超过5万元;在省级报刊发表的,每千字给予300元的奖补,每篇不超过2万元;在市级报刊发表的,每千字给予100元的奖 补,每篇不超过 0.5 万元;在国家正规出版社出版石城文旅题材专著的,给予一次性 5 万元的奖补。
(三十五)支持提升导游服务。经县文广旅局认定、提供专业导游服务的企业,并且签约5人以上、服务年限满一年的专职导游,能够面向社会(游行社、游客、景区)提供实际服务的,一次性奖补企业3万元。
(三十六)鼓励发展康养旅游。对于企业在县内自主投资建设的特色医疗、疗养康复、美容保健等文旅康养项目,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1000 万元,首次申请奖补的,给予企业一次性20万元的奖补。
(三十七)鼓励发展影视产业。对于优秀原创网络视听作品(包含网络剧、网络电影、微电影、网络动画片、网络纪录片、专题类网络栏目等),正面体现石城题材的进行奖补。
1.在国家级电视台播出或在国内院线公映播映,经县评审认定的,给予主创单位或个人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2.在国内重点网络平台上播映,网络评分在8.0以上且播放量在同时期网络影视作品中位居前百分之十的,给予主创单位或个人最高8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3.对以上获得国家级党政机构表彰的一、二、三等奖的作品,再分别给予主创单位或个人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4. 申报对象应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齐全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每个作品只奖补一次,每家企业或者机构每年最高奖补20万元。
06
(三十八)对符合“创业信贷通”“小微信贷通”“财园信贷通”“财政惠农信贷通”等信贷支持条件的旅游企业 给予信贷支持。
(三十九)鼓励引导龙头企业积极对接资本市场,对拟上市挂牌的企业优先推荐纳入省、市、县企业上市后备库,并享受相关奖补扶持政策。
07
(四十)对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且经文旅部门认定,完成相关传承活动任务的, 每年分别给予2万元、0.5万元、0.3万元、0.1万元的奖补,用于各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收徒、传艺、交流等传承活动的支出。
(四十一)持有导游资格证或市、县讲解员证并在县从事地接导游讲解工作的人员,每年给予1000元的奖补;年接待游客数量超过1000人的,在享受1000元奖补的基础上,每年再给予1000元的奖补;年接待游客数量超过2000人以上的,在享受1000元奖补的基础上,每年再给予4000元的奖补。
(四十二)每年招募石城文旅新媒体宣传员及文旅推荐官10名。按要求正面宣传石城文化旅游且考核合格的,给予5000元/年/人的奖补。同时,鼓励新媒体从业人员宣传推介石城,对正面宣传石城文化旅游资源的社会新媒体制作人实行奖补机制,同时发布带指定话题的内容。
1.对符合要求的在相关平台发布的原创图文类相关内容,每条阅读量达到 1 万及点赞量达500的,每条奖补200元;每条阅读量达到5万及点赞量达 1000 的,每条奖补500元;每条阅读量达到10万及点赞量达2000的,每条奖补1000元,同一内容只奖补1次。
2.对符合要求的在相关平台发布的原创视频类内容,每条播放量达5万、10万、20万以上的,同时点赞量达到播放量2%以上的,每条分别奖补200元、500元、1000元。同一内容只奖补1次,每号年度累计奖补最高1 万元。
内容相同或相似的作品在不同平台发布的,按照“就高” 原则进行奖补,不重复计奖。本项年度奖补不超过20万元。 按申报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发放,每季度统计一次,发完即止。
08
(一)政策内各类奖补资金从县旅游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所有奖补政策(引客入县奖补政策除外),由企业或个人于次年的1月31日前向县文广旅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县文广旅局、县财政局联合审核, 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予以兑现。逾期未申报者不予顺延,累计数据不跨年度统计。政策内各类县财政奖补资金含上级奖补资金。
(二)凡有弄虚作假、骗取奖补并经调查核实的,立即取消其享受奖补资格,追回奖补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申报单位当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生态环境破坏、重大负面影响投诉等任何一种情况的, 取消其奖补资格。
09
(一)本扶持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同类扶持政策自行废止。本扶持政策出台之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继续执行原扶持政策。
(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调整,导致本扶持政策或本扶持政策部分条款无法实施的,应予及时公告。未公告前,相关扶持政策有效。
(三)本扶持政策由县文广旅局负责解释。
·END·
来源:石城文旅
一审:赖 怡
二审:林 超
三审:毕江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