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遏制电动自行车在生产、销售、维修环节上的违法行为,兰溪市市场监管局持续深入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领域非法改装、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一起电动自行车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4年11月6日,兰溪市市场监管局收到金华市计量质量科学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显示,位于兰溪市马涧镇的某电动自行车商行销售的规格型号为TDTS18Z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检测结果不合格。2024年11月11日,执法人员对相关情况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为满足经营需求购进2辆上述电动自行车,其中整车质量项目的检验结果为68.4kg,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中规定的“整车质量应当小于或等于55kg”。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销售相关产品,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并处罚款2400元。
2024年11月1日,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第1号修改单、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第1号修改单、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正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不符合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装配充电器不符合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的电动自行车、装配锂离子蓄电池不符合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销售、进口。
来源丨兰精灵客户端 兰溪市市场监管局
2025-01-17
2025-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