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

文摘   2024-11-19 17:13   贵州  

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签发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强制报告意见》)。让我们通过对文件的学习和案例分析,共同加以解读。
一、《强制报告意见》内容介绍
(一)什么是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
强制报告是指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报案或举报。
(二)遇到哪些情况需强制报告?
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
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3.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5.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6.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7.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8.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9.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三)由谁报告?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其中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四)如何报告?
相关人员在发现有关情况后应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并按照主管行政机关要求报告备案。具备先期核实条件的相关单位、机构、组织及人员,可以对相关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在报案或举报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公安机关。
(五)后续处理规范。
1.公安机关接到疑似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报案或举报后,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案件初步情况,并制作笔录。
2.公安机关应当在受案或者立案后三日内向报案单位反馈案件进展,并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告知报案单位。
3.人民检察院应当切实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立案监督。
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未成年人需要保护救助的,应当委托或者联合民政部门或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经济救助、医疗救治、心理干预、调查评估等保护措施。
(六)报告注意事项。
1.强制报告过程中对于涉案未成年人身份、案情等信息资料予以严格保密,严禁通过互联网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传播。私自传播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2.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3.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
二、建立强制报告制度的意义
(一)建立强制报告制度的必要性。当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持续上升,案件预防难、发现难、取证难的问题亟待破解。各地的探索实践证明强制报告制度是行之有效的惩防措施。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对于及时干预、有效保护未成年人意义重大。
(二)《强制报告意见》具备严谨的法律理论基础。该意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际情况所制定。
三、深度细节解读
(一)在强制报告过程中,为做到高效、精准辨别侵害未成年人的情况,需报告人员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及专业素养,所以各行业应加强对负有报告职责人员的专业教育培训工作。
(二)除去《强制报告意见》强制规定的报告人员,应鼓励社会全员协同参与,才能全面织好对未成年的保护网。
(三)在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且报告人不承担因报告纠纷产生法律责任的基础上,还需适当保护报告人员隐私,彻底解除报告人员的后顾之忧。
(四)研究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发现,大多案件涉及的家庭教育或多或少都有所缺失,父母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全社会应加强对家长的宣传教育工作,让父母为孩子营造一派健康、安全的家庭氛围。
四、案例分析
教师依规及时报告,公检合力严惩性侵犯罪。
(一)基本案情
1.2015年至2019年4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通过QQ、微信聊天软件“附近的人”功能,将筛选条件设定为10至20岁女学生,进而搜索添加陌生女性聊天,其中以添加湖北省枣阳市某中学女学生居多。李某某在网络聊天中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将其骗出,以曝光裸照相威胁、强迫饮酒、殴打等方式对被害人实施性侵行为。李某某自2015年开始,在四年多的时间内先后以此种方式性侵15名被害人(其中未成年人10人)。2019年4月,被害人武某某(女,15岁)因遭受李某某裸照威胁,向就读学校反映并报警,学校及时将该线索报告给检察机关,本案由此案发。
2.2019年4月18日,公安机关决定对李某某涉嫌强奸一案立案侦查。2019年5月24日,枣阳市检察院对李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因案件重大,枣阳市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2日将该案移送至襄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3月27日,襄阳市检察院以李某某涉嫌强奸罪依法向襄阳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二)发现处置
1.及时处置线索,凸显立案监督效力。公安机关在接到本案报警后,随即将李某某抓获,但仅对其采取行政拘留措施而未予刑事立案。该校在获悉武某某疑似遭受性侵的线索后,立即依照湖北省《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工作办法(试行)》,向枣阳市检察院及时报告,检察机关接到线索后与公安机关沟通核实,经调查后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涉嫌强奸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当天即启动立案监督程序,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2.聚焦案件侦办,深挖线索引出陈罪。检察机关第一时间与公安机关沟通配合,及时提出取证意见。在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调取固定李某某手机信息时,发现疑似存在其他20余名被害人,枣阳市检察院迅速启动应急工作方案,配合公安机关指派精干力量侦办此案,收集固定电子证据,逐一确定被害人身份信息,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开展询问,并同步进行心理疏导,最终查清李某某的全部犯罪事实,为精准指控犯罪夯实证据基础。
3.延伸监督职能,推进校园长效治理。枣阳市检察院以本案为契机,对本地32所学校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及校园安全管理进行走访调查,结合存在问题向该市教育局发出检察建议。该市教育局第一时间采纳并采取整改措施,在全市教育系统开展进一步加强强制报告制度贯彻落实的学习活动,对全市所有学校、教师进行强制报告义务的再强调;开展防范不法侵害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活动,加强对校园安全、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管理工作,共排查隐患51处,全部整治到位,并将学校落实防范不法侵害整治工作纳入考评;同时联合检察机关在全市400多所学校集中开展了一系列预防性侵法治宣传活动,提高在校学生自护能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持续时间长、受害人数多、且主要针对未成年在校学生的重大恶性性侵案件。检察机关通过多部门协同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推动负有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的教育等部门积极履行强制报告职责,依法行使立案监督职权,与公安机关合力打击,深挖犯罪线索,有效严惩了性侵多名未成年人的恶劣犯罪。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形成具有源头预防、及时发现、高效应急、依法惩处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分析和部分《意见》内容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


来源 | 济宁教育发布

编辑 | 张潇鑫

一审 | 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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