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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巨变的时代,也是一个需要创造性思想并能够产生创造性思想的时代。梅夏英教授近期发表的《复杂系统与智能涌现:未来数字法研究的范式图景》一文正在直面这一时代的力作。
时易世变,变法宜矣。急遽变化的数字经济与社会需要数字法律的迭代。但奠基于工业时代和经典物理学基础上的既有法律范式,依然固守还原论、“主客二分”和线性思维的方法,难以满足更新数字法律和践行数字法治的迫切需求。为此,只有洞察到数字经济与社会作为“复杂系统”的特质,才能从秩序、演绎、均衡的迷思中走出,采取有机、动态、演化、涌现的视角去把握数字法律的发展规律。就此而言,《复杂系统与智能涌现:未来数字法研究的范式图景》以复杂理论为探灯,以人和机器的合作进化为锚点,为我们照亮了数字法治的前行道路。
—— 许可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主任
上述数字法的研究现状实际上为我们提出了一个基础性的问题,即数字法是否存在自身的研究方法,或传统法学理论能否胜任构建数字法理论体系的任务?从近代学科体系的发展过程来看,学科的独立性是由学科的研究对象以及自身独特的理论和研究方法决定的,基于此,当代新兴交叉学科理应存在独立于传统学科的研究对象、理论和方法。就数字法学而言,它涉及法学、计算机科学、系统科学、通讯科学和信息学等多学科领域,相互交叉部分的理论和方法应由各个学科来共同贡献完成,而不可能由法学脱离其他学科单执牛耳,只采用传统法学方法就能构建数字法理论。交叉学科之所以有意义,就在于它能够通过学科的交汇产生出有别于各个学科的研究方法。依美国学者托马斯·库恩(Thomas Samuel Kuhn)关于科学革命结构的说法,即产生有别于传统学科的研究“范式”,故学科融合意味着新范式的发现和形成。目前数字法的研究因袭传统法学理论范式,没有有效地吸收或融合其他学科的研究范式,以形成开放的学科理论,其中处于理论前沿的“复杂性科学”研究范式则基本上没有被系统涉及。复杂性科学的研究范式对于数字法的研究极具启发性意义,尤其是涉及人工智能时代的“智能涌现”现象,该理论越来越成为主流范式而不可或缺。数字法学的构建是一个宏大的命题,它的研究方法和理论体系宏博艰深,需要学界的共同努力。本文不揣浅陋,仅就目前数字法研究的传统范式及其局限进行个人性的解读,并尝试引入“复杂性理论”范式,探讨它对于数字法研究的必要性和建设性意义,在此基础上初步提出未来数字法研究范式的理论前景,仅供商榷。
关于当代数字法研究中范式局限的上述分析,主要是从宏观上就传统法学遇到数字系统时面临的范式困境作出的局部解说,仅是个人的一种尝试性探讨。实际上,传统法学在解决数字法问题时,在多个领域是颇有成效和建树的,只是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尤其是人工智能的兴起使数字系统形成一个巨大的复杂性系统,并显现出独特的成长和进化模式时,传统法学在解决数字法问题的过程中,面对的“反常”情形会越来越多。此时,如何建立新的研究范式就成为必要,其中对于复杂性理论及其范式的关注和研究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目前对于数字法问题,社会系统比数字技术系统的回应更快、更及时,任何一个数字法律问题都能先在传统社会法律体系中找到一个对应物,并被纳入传统理论语境中予以定位和解释,比如个人数据与个人隐私、企业数据与企业财产、数字平台与中介企业之间的相互对应等,均为典型体现。这里存在的一个问题是,我们在理论上并没有完全明晰数字技术在当代社会系统发展中的角色、意义和交互演化规律,来有效地指导我们对数字现象的基本态度。实际上,从系统之间交互和演变的角度有可能在理论上形成更为宏观的判断,基于这种判断,可能就具体数字法问题得出与传统法学不一样的结论。比如有学者认为,互联网从信息系统逐渐成为占主导地位的生产组织系统,通过“同侪生产”将社会用户与生产要素整合进一个大的互联网“架构”,架构关注要素流通,更关注整体利益。若如此,从整体架构利益角度理解单一平台的“数据确权”,就具有不同的视角和结论。又如,如果从整体上理解平台和政府的关系,就可能得出有些学者提出的“行政发包制”理念,即平台本身不再仅是私主体,它受政府许可并分享社会治理的权力,若依此理解超级平台的地位,亦具有不同的视角和结论。目前可以肯定的是,数字技术的发展已经深度介入社会系统,并导致社会生活、生产和交往方式被改变或重塑。社会系统与数字技术系统不再是相互独立的两个系统之间的“渗透”,而是相互“卷入”,其中数字技术充当了系统进化的引擎。数字法的研究无法脱离社会和网络之间的交互事实,故传统法学研究范式应当得到调整,而数字技术系统的规律和研究模型也应当得到合理构建。
从复杂性原理探讨数字法研究的范式,仅是作者本人就此所作的一种理论尝试。基于多学科知识的缺乏以及理解能力的限制,上文所述的相关理论、论证和结论无疑存在诸多疏漏和不足。比如在论述社会系统与数字系统的融合上,对于传统社会系统研究范式在数字法研究范式上的地位就缺乏论述,而主要侧重于探讨数字技术系统本身对数字法学范式的影响。另外对于未来线下生活系统与数字系统的交互形式,以及其所带来的社会变化,也没有提出合理的展望。总体说来,复杂性原理对于数字法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借鉴意义,是值得理论界关注的。本文不当之处,有待方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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