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作业!国家能源集团一煤矿被罚……

百科   2024-11-04 22:07   江苏  

违法事实:1.工作人员随身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现场抽查采剥一队191号自卸车司机郑小平,未严格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在白班入坑作业时携带烟火;2.矿山三班生产,制定的带班计划为两班带班;3.矿用卡车保养记录检查结果一项全部打对号,不能如实反应检查保养情况;4.敷设橡套电缆未避开水塘地段,在集水坑处有电缆垂入水中;5.跨台阶敷设橡套电缆未避开有伞檐地段;6.电铲附近电缆敷设在路面上,未采取措施,防止设备碾压;7.未严格按照年度培训计划教育培训

处罚内容:合并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警告

违法行为类型:1.《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2.《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五条第一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六十四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零九条第一项;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零九条第二项;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零九条第六项;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2.《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陕煤安监七罚〔2024〕14007号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8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2024/10/30

处罚机关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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