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课堂】妇保条例大学习(十五)反家暴不止于婚姻关系

教育   2024-11-27 13:39   上海  



     本期讲师

             区法理情女子会会长、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主任徐春兰


     本期主题

            反家庭暴力







法条链接

《妇保法》第29条规定: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妇保条例》第23条规定: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暴法》第2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反家暴法》第37条: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案例一

男方小强和女方小林原本是情侣。两人分手后,小强每天频繁打电话、发送微信骚扰小林,内容带有大量侮辱性字眼,甚至扬言要在小林小区和儿子学校散布小林的个人信息。小林整日担惊受怕、精神紧张,因此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法院认为,小强的行为已对小林构成较大的现实威胁,于是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小强对小林及其家人实施暴力、骚扰、跟踪或接触。


案例二

男方小王和女方小丽是夫妻,两人总因为家中琐事吵架,小王还多次威胁小丽说要跳楼、跑到小丽公司喝农药。小丽为了自己的安全,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法院认为,小王虽然没有直接伤害小丽身体,但他自伤自残的行为导致了小丽精神上的压迫、紧张、恐惧,已经构成了精神暴力,而精神暴力也是家暴的一种表现形式。于是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小王家暴、骚扰、跟踪、威胁小丽。




每年的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联合国消除性别暴力“16日行动”从11月25日开始,一直持续到12月10日“国际人权日”结束。

面对家暴,许多妇女往往选择沉默。可能是出于恐惧,可能是担心家庭破裂,也可能是害怕社会舆论的压力……但请记住,沉默不是解决之道,勇敢站出来,才是我们走向新生的第一步。这两个案例告诉我们,无论是在婚姻、恋爱还是同居关系中,甚至结束这些关系之后,女性都有权拒绝暴力,并寻求法律的庇护。

 不要害怕,不要沉默,勇敢向家庭暴力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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