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县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第14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县各机动车维修业户全面开展备案管理,现将备案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机动车维修经营取消许可改为备案管理,是交通运输部门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维修经营,推动维修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提升机动车维修行业服务水平。
二、管理备案对象
安远县辖区内所有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到安远县交通运输局驻行政审批局交通窗口进行备案。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到安远县交通运输局驻行政审批局交通窗口办理备案变更。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县交通运输局。
三、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材料
1.《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见附件,此表一式两份);
2.维修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经营场地(含生产厂房和业务接待室)、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租赁场地的还应该提供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4.技术人员汇总表,以及各相关人员的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
5.维修设备实施汇总表,以及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允许外协的设备应提供合法的合同书;
6.维修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配件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等;
7.环境保护措施相关材料(包括废弃物、汽车尾气、喷漆污染控制措施,废水废油排污控制措施、噪音污染控制措施);
8.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9.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提供以上通用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等相关材料;
(2)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安全管理人员汇总表;
(4)安全操作规程材料。
四、备案流程
1.递交申请: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向县交通运输局驻行政审批局交通窗口递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及上述材料;
2.申请办结:县交通运输局驻行政审批局交通窗口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当场发放机动车维修备案表;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加强机动车维修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维修企业(含个体户)备案后,交通运输局将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和服务质量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监管的重点内容包括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是否依法备案、备案事项是否属实、是否符合《汽车维修业经营业务条件》(GB/T16739)等业务标准要求,以及是否开展维修经营活动等,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依法依规给予通报、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理措施,并抄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五、相关要求
为督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切实提升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健康发展。安远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联合相关部门对未完成备案“查处一批违法行为、规范一批市场主体、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全面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专项执法行动。各机动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应当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完善人员、设备、场地等相关资料,完成备案,规范经营,推进我县维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咨询电话:0797--3753039(交通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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