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西省医疗保障局、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基本医保待遇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相关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省医保局有关负责人就《通知》中参保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
对于参保群众关心的职工医保补缴问题,省医保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规范:一是明确职工或用人单位因各种原因未进行参保登记的,补缴职工医保费用时应当提供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表等能确定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补缴基数由医保部门按照办理补缴手续时统筹地区使用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确定,且个人应缴部分与用人单位应缴部分须同时缴纳。
例如,张某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在某企业上班,但是当时没有办理参保登记,也没有按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用,如果他2025年6月想补齐2020年3月至2020年9月应当参加职工医保期间的费用,需要提供在该企业工作期间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等能确定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至医保部门,由医保部门按照2025年6月使用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再按照个人和单位共计8.8%的费率,计算应当补缴的费额。
职工已参保登记但未缴费,且未办理停保所产生的欠费补缴,属于2023年7月1日前产生的欠费,应当先向医保部门申报并经其核定生成补缴费额;2023年7月1日及以后产生的欠费,由税务征缴系统生成补缴费额。例如,张某2024年8月至2024年12月已参保但未缴费,也没有办理停保,那么他的欠缴金额将以税务征缴系统计算的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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