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头息”是民间借贷中一种通俗的说法,是指出借人在向借款人发放借款的时候,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一定的利息,这部分利息即为“砍头息”。
2016年7月,蒙某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秦某借款50000元,蒙某收到借款后,向秦某出具了《借据》,李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收到借款时,秦某要求蒙某向其支付3000元的利息,称该款项是蒙某预付下个月的利息。后蒙某又向秦某借了几次款,并对之前所有的借款再次向秦某出具《借条》予以确认,在此期间,秦某共向蒙某支付了90000元借款本金。后经秦某多次催款无果,只收到李某500元的还款,遂向容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9500元及支付利息。
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预先将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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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蒙某作为借款人,至今未还清借款,构成违约。对于本案的借款本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虽然秦某向蒙某支付了90000元借款,但在发生本案第一笔借款的当日,蒙某向秦某返还了3000元,此时,借贷关系刚发生,该3000元应认定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因此,秦某在本案中实际出借给蒙某的本金为87000元。现,借款已偿还了500元,尚欠的本金为86500元,故蒙某应向秦某偿还借款本金86500元,容县法院遂判决蒙某偿还秦某借款本金86500元及支付利息,李某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预先扣除利息的做法,即“砍头息”,使借款人实际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影响了其资金的正常使用,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出借人不得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否则法院将以实际出借金额计算本金及利息,借贷双方应本着合法、公平、互利、共赢的原则签订借款合同,不应为了规避风险而损害对方的利益。此外,出借人应确保提供的借款金额与合同约定一致,避免因预先扣除利息而引发的法律纠纷。通过这起案例,我们可以看到,预先扣除利息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因此,在民间借贷中,双方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借贷活动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