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
罚!
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
单位或个人销售烟花爆竹,
罚!
案例一
2024年8月27日,城厢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莆田市城厢区某花炮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已过期,店内继续经营烟花爆竹,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城厢区应急管理局对该花炮店作出处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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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4年9月3日,城厢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莆田市城厢区某花炮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花爆竹,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城厢区应急管理局对该花炮店作出处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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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据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移送的案件材料,莆田市某花炮有限公司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个人)销售烟花爆竹共合计172133 元。2024年9月19日,城厢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确认其公司存在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城厢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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