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你,这已是第三次被查!

政务   2024-11-25 17:33   四川  


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 

酒驾被查理应自省

但竟有人不思悔改

心存侥幸

近日

该男子再次酒后驾车

被达州公安交警第三次查获





近日

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

按照“铁拳治违”专项行动工作部署

在达川区巴国大道三里坪小学附近路段

开展酒()驾夜查行动



凌晨1时

执勤民警在进行排查时

拦获一辆小型轿车

其车主彭某某一身酒气

涉嫌酒后驾驶

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

结果为76mg/100ml

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同时查明

彭某某曾先后于

2021年4月、2023年8月

饮酒驾驶机动车

交警二大队民警查处

这一次

是他第三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处

目前

达州公安交警依法对彭某某处以

行政拘留5日并罚款的处罚

并按程序吊销其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处六个月以下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酒后驾车 绝非儿戏

生命无价 安全先行

我们每个人都应
坚决抵制酒驾行为

共同维护交通出行安全


END


审  核:孙  粟

责  编:夏宁蔚

编  辑:段  豪 、李青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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