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
酒驾被查理应自省
但竟有人不思悔改
心存侥幸
近日
该男子再次酒后驾车
被达州公安交警第三次查获
近日
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
按照“铁拳治违”专项行动工作部署
在达川区巴国大道三里坪小学附近路段
开展酒(醉)驾夜查行动
凌晨1时
执勤民警在进行排查时
拦获一辆小型轿车
其车主彭某某一身酒气
涉嫌酒后驾驶
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
结果为76mg/100ml
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同时查明
彭某某曾先后于
2021年4月、2023年8月
饮酒驾驶机动车被
交警二大队民警查处
这一次
是他第三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处
目前
达州公安交警依法对彭某某处以
行政拘留5日并罚款的处罚
并按程序吊销其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处六个月以下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酒后驾车 绝非儿戏
生命无价 安全先行
我们每个人都应
坚决抵制酒驾行为
共同维护交通出行安全
END
审 核:孙 粟
责 编:夏宁蔚
编 辑:段 豪 、李青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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