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都会组织团建活动,来增进员工之间的凝聚力,但不少团建活动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那么劳动者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中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呢?让我们透过下面几个案例来分析一下。
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意见(二)》中第四条规定:
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案例一:职工代表单位参加篮球比赛而受伤,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一、事故简介:
胡某系某集团下属科技股份公司的机修工。某日,胡某在代表公司参加集团举办的第五届职工运动会篮球比赛时,发生碰撞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踝韧带损伤、下胫腓联合处损伤。
二、评析意见
在认定“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时不能机械,应当作广义理解,即只要是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给职工安排或组织的与工作或单位利益有关的各项任务、活动,都可以视为工作。所以,胡某代表单位参加体育比赛受伤,可以视同职工参加单位临时指派的一项工作而受伤,应视为因工作原因所致,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二:职工在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中摔伤,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一、事故简介
员工朱先生在参加公司组织的福利旅游活动中不慎摔伤,导致右脚骨折,朱先生以其参加的活动是公司执行多年的年度工作安排,且受伤当天是星期五,是正常记录考勤并计算工资的工作日为由,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二、评析意见
本案中,朱先生按照公司的活动安排到某景区游览。该活动系由公司组织并承担经费,是职工的一项福利待遇,该活动本身并不脱离职工身份而单独存在。故该活动与工作有本质联系,是该公司的一项正常工作安排。因此,朱先生参加该活动属于因工外出。同时,朱先生的受伤地点位于景区内,并非其违反公司安排自行参加的其他活动,朱先生在该景区内受伤,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因此,朱先生在团建活动中发生的伤害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来源:中国工伤保险 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