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制内可以放心做的5类副业,不会违规违纪!

教育   2024-12-27 16:20   湖南  

编辑:北楚团队编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十六款明确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规定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也不得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这一条款旨在确保公务员的廉洁自律,维护公务员队伍的公正性和形象。

公务员兼职的限制性规定:
1、公务员不得在下属事业单位或企业兼职并获得报酬。如确需在下属单位兼职,必须经过严格审核,且只能获得一份工资和待遇,不得重复领取。

2、公务员不得从事个体经营,不得成为工商个体户或私营小商贩。

3、公务员不得合伙办企业或入股开公司,其名字不得出现在合伙人、股东名单上,尤其是与自己工作行业相近或相同的。

4、公务员不得参与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承包、承租等。违反上述规定者,将受到纪律处分,甚至可能被开除公职。

允许的副业范围:
尽管《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兼职行为进行了严格限制,但根据相关规定,公务员在遵守一定条件下,可以从事一些学术性、公益性的兼职。例如:

01
书画、讲学、写作、审稿、摄影等

从事书画、讲学、写作、审稿、摄影等行为并获取收益,如果没有影响正常工作或行使职权,没有索取收受与付出不对等的财物,均不算是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借口从事书画、文艺创作等,变相谋取不正当利益,甚至变相收受贿赂; 
或者在一些书画协会搞挂名兼职,变相抬高书画的价格,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些就是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要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同时,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领导干部从事书画、讲学、写作、审稿等获得的收益要如实向组织申报,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要追究纪律责任。
举例说明
当年明月,原名石悦,现任上海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副主任。2006年3月,在天涯社区连载创作历史作品《明朝那些事儿》,同年9月,由中国友谊出版社正式出版。2009年3月,《明朝那些事儿》完结,共出版7部。


02
投资、理财,炒股,买基金,房地产投资

购买房屋的房产增值部分,自有房屋出租产生的租金,同样属于合法收入,只要不影响工作,不占用工作时间,都是合情合理的。
同样,公务员也可以炒股,但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具体有七项要求:
01: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
02:利用内部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03: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04: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05: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06: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07: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总的来说,公务员可以炒股,但必须遵守相关规定:
不得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股票交易;
不得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进行股票交易;
不得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进行股票交易。

03
跑滴滴、送外卖

公务员(含公检法干警)下班后开滴滴、送外卖等,原则上不算违纪。经单位批准,在周末休假期间、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可以进行。
举例说明
2019年1月,一名自称属于扬州市宝应县的网友“乐乐”在扬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寄语市长”频道留言:你好,由于生活压力较大,咨询下公务员利用周末时间送外卖是否违纪?
1月16日,宝应县纪委的回复称“公务员如因生活困难,利用周末时间送外卖,原则上不构成违反党的纪律,但作为公务人员应当向组织上报告有关情况,并不得影响本职工作的开展。
同时,对于确实困难的公务人员家庭,相关党组织和所属单位应给予关心慰问。”



04
申请专利进行转让
国家公务员可以申请专利,但需要注意的是,推广专利不能采用入股分红(即技术入股)的办法。
因为这种方法使其直接参与了经商活动,并在专利的推广中获利,违反了我国公务员有关管理办法。所以,可以选择一次性转让,在转让过程中一次性领取转让经费。



05
从事评估、论证、咨询、鉴定等劳务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课题研究、成果认定等工作中,聘请具有特定专业知识人员对相关问题提供评估、论证、咨询、鉴定等劳务,依据有关规定向参与劳务活动人员支付的报酬:
01:只能向具备相应资格、实际从事劳务的人员发放
如中办、国办《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规定,评审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选择,原则上应主要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真懂此行此项的专家参与评审。
02:由项目的实施主体或代理机构发放劳务费
一般按“谁聘请、谁支付”原则确定发放主体。如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03:根据劳务人员职称、劳务内容、劳务时间等确定发放标准
如财政部《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区分院士及全国知名专家、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其他专业人员,明确不同人员的咨询费标准。
04:劳务费发放程序和方式要合规
《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要建立专家咨询费的支付审核机制,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劳务费。
根据上述规定,劳务费的发放对象为实际从事劳务的人员,并未禁止公职人员参与劳务活动并领取报酬。换言之,公职人员经批准参加评估、论证、咨询等劳务活动,可依法领取劳务费,但发放对象、标准、方式上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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