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难以达成一致时,有两种途径可以解决纠纷:一是可选择诉讼,即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其进行调解或审判。二是可选择仲裁,即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裁决,仲裁的约定需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名称。
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人民法院。协议管辖时,约定的管辖人民法院需要与合同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未协议约定管辖人民法院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1.何为“住所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2.何为“合同履行地”?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稿源:网络交易监管处
采编:综合规划处(新闻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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