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临清市分局公示一批行政处罚案例,详情如下:
一、2024年10月27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临清市烟店镇兄弟淬火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排污许可证显示废气排放口为2个,现场合并为1个废气排放口,现场排污口数量比排污许可证上要求的少一个排污口,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相符。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临清市烟店镇兄弟淬火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24218元。( 聊(临)环罚〔2024〕020-2号)
二、2024年12月10日,经聊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临清市际通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及监督性检测,委托山东恒量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加油站2把汽油加油枪2#、3#气液比值进行现场监测,2024年12月18日山东恒量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2#加油枪气液比为0.52,不符合执行标准为《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规定的限值范围。该加油站现场负责人承认了违法事实。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临清市际通加油站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20000元。( 聊(临)环罚〔2024〕022-3号)
三、2024年12月23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聊城澳华轴承有限公司一条淬火生产线正在生产,油淬火、回火工序收集废气的设施管道断开,废气处理设备未运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聊城澳华轴承有限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25625元。( 聊(临)环罚〔2024〕023-2号)
四、2024年10月17日,经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临清市分局执法人员对临清市至简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行备案,现场负责人陈*蕾承认了该公司涉嫌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聊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临清市至简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7812元。( 聊(临)环罚〔2024〕018-3号)
来源: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临清市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