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就无人机生物样品运输、无人机企业经营和年度报告等六项文件公开征求意见

科技   2024-11-07 10:37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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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无人机运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及民航局相关工作部署,加强和优化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市场管理工作,我司制定了《空中游览运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跳伞飞行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管理暂行办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物样品运输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运营企业经营信息报送暂行办法》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运营企业年度报告暂行规定》等六项文件征求意见稿,拟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印发。现面向行业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研究,按要求填写《意见建议反馈表》,并于2024年11月15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指定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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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空中游览运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物样品运输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请反馈至邮箱:znyc787@126.com


二、对《跳伞飞行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请反馈至邮箱:848038448@qq.com


三、对《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请反馈至邮箱:tonghangchu_xn@caac.gov.cn


四、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运营企业经营信息报送暂行办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运营企业年度报告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请反馈至邮箱:xudongsong@camic.cn


联系电话:010-64091890,邮箱:tonghangchu@126.com


民航局运输司


2024年11月1日


附件:

《空中游览运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跳伞飞行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物样品运输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运营企业经营信息报送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运营企业年度报告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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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文件内容部分展示:


空中游览运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进一步规范通用航空空中游览运营服务管理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开展通用航空空中游览的运营和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空中游览是指通用航空企业使用符合民航局规定的航空器,载运游客开展的以观赏、游览为目的的飞行服务活动。


第四条【职责分工】民航局负责对全国空中游览市场监管,规范空中游览服务市场秩序,指导监督空中游览经营许可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空中游览市场监管,规范空中游览市场秩序,负责本辖区空中游览经营许可和日常监管工作。


跳伞飞行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进一步规范通用航空跳伞飞行服务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和《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不含港澳台地区)开展通用航空跳伞飞行服务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跳伞飞行服务是指通用航空企业使用符合民航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运载跳伞人员到达指定空域并收取费用的飞行服务活动。


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市场监管秩序,促进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市场安全、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从事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的经营性通用航空企业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工作。


第三条【定义】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是指通用航空企业使用符合民航局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以掌握飞行驾驶技术,获得运动驾驶员执照为目的开展的飞行服务活动。


第四条【职责分工】民航局负责对全国的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企业的市场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地区管理局具体负责对辖区内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企业的市场准入以及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物样品运输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物样品运输服务活动,促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物样品运输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761号令)、《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CCAR-92)、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 9284)(以下简称《技术细则》)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编制。


第三条【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无人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物样品运输服务活动。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运营企业经营信息报送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为有效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领域数据统计及市场监管工作,支持诚信体系建设,确保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运营主体履行统计信息报送义务,依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民用航空统计管理规定》《民航综合统计调查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报送主体】信息报送主体为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飞行活动的运营人,即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运营合格证持有人。


第三条【信息报送渠道】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运营人应通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UOM)(以下简称“平台”)的“市场管理”模块报送相关信息。


第四条【信息报送内容】信息报送内容包括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运营人的基础信息、经营信息、危险品运输信息以及其他基于行政管理要求的必要信息。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运营企业年度报告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运营企业年度报告的编制及报送工作,推进行业管理由他律向自律转变,根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运营企业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是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运营企业向民航行政机关提交的关于上一自然年度本企业基本情况、经营情况、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等内容的书面报告。


第三条【报送渠道】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运营企业应当通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UOM)提交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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