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广告和营商活动须坚持正确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和营商活动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2、不得在月饼、茶叶、蟹卡蟹券等广告中对商品的产地、规格、等级、含量、制作成分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3、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出现“包治百病”“根治”“特效”等“神医”“神药”广告内容。
4、食品(含保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5、职业技能培训广告不得宣称“找好工作”“赚快钱”“快速取证”“包过”等保证性承诺内容。
6、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7、金融投资类广告不得超出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不得含有“保证赚钱”“投资回报100%”等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
8、酒类广告不得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出现饮酒的动作,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违法广告行为;不得发布烟草广告(含电子烟)。
9、中秋、国庆假期旅游商品和服务广告中宣传的旅游项目、线路、时间等服务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以“低价游”“免费游”“零元购”等为噱头,发布虚假、误导性的广告内容。
10、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
11、要全面强化经营行为管理,严格落实发布广告、开展营商活动前的审核把关,核对相应证明材料,确保所推销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开展营商活动内容真实、合法。
12、鼓励社会各界结合我市文化特点,广泛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公益广告正向引领作用,主动传播党的声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商业合作:17303345408(微信)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