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万6千块钱我直接打到法院账户了,案子可以结了吧?”24年9月25日,甲打电话询问执行干警。
原来,丙、丁与甲、乙赡养费纠纷一案,甲乙系丙丁的长子、次子,丙、丁将甲、乙诉至兴隆法院,要求甲、乙给付赡养费,兴隆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和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二原告年事已高,需要子女赡养。最终判决被告甲、乙自2024年6月起,每月28日前各给付原告丙、丁赡养费800.00元;原告丙、丁的医疗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被告甲、乙平均负担。
丙、丁向兴隆法院申请要求甲给付6月及7月两个月的赡养费,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向甲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文书,
甲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按照执行通知书上的账户将赡养费打入法院账户,甲因事在外地,甲的妻子前往执行局做办案手续,执行干警将赡养费汇入丙、丁账户后,案件执行完毕。
兴隆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理念,多措并举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以法治之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来源:兴隆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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