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该罚!

民生   2024-11-25 19:34   广东  


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国家制定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等一系列法规。






我国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都实行许可证制度,但他们却擅自安装且使用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一起来看看吧!




漫画说“五禁二必须”


1

禁擅自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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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禁擅自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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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禁个人携带、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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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禁未经质量认证的销售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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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禁个人安装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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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如果要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应该注意什么?







相关案例警示


2021年3月26日,综合执法支队联合相关部门,前往荷城街道西黎村开展卫星电视接收设施专项整治行动,经核查,有1处居民住宅存在涉嫌违规使用卫星电视接收设施,该设施摆放在房屋屋顶,但并未接通电线,没有实际使用,属于废置设施。执法人员现场拆除上述设施,并由村委会工作人员交还该民宅人员,对发现违规使用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民宅,村委会工作人员应自行立即拆除设备,杜绝村民违规使用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的行为。




快来学习相关的法律条例吧!



相关条例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2018修正)国务院令第129号



第四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生产。


第五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第六条 

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行。

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第七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合格后发放;未经质量认证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八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九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本规定发布前未经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相关罚则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2018修正)国务院令第129号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电子工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生产。

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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