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宣:全面取消!

政务   2025-01-07 17:00   内蒙古  

1月7日,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正式公布。其中提到,有关部门要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全国就业公共服务平台,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各地区不得在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方面设置影响人才流动的政策性障碍,促进人才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正式公布 

1月7日,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正式公布。其中提出:

  •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

  • 地方依法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要全部列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

  •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部署2025年重点任务时指出,“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

  • 不断巩固和增强中国大市场这个优势,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必将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雄厚支撑,为高质量发展带来不竭动力。

附件:  《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pdf 


 明确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底线红线 

 国家发改委强调若干“不得” 

今天上午,国家发展改革委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强调了若干“不得”,明确了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一批底线红线。《指引》要求:

  •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审查标准,起草关于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

  • 各地区不得限制商品和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或者禁止本地经营主体向外地提供商品和服务。

  • 各地区不得妨碍经营主体依法平等准入、退出和迁移,不得要求经营主体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

  • 各地区不得强制要求经营主体在本地登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等。

  •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

  • 各地区不得突破国家规定的红线底线违规实施财政、税费、价格、土地、资源环境等方面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责编:王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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