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第⑮期丨做文明市民,向不文明行为说“不”!

政务   2024-12-18 12:10   福建  

文明是一座城市的幸福底色

彰显城市内在气质

眼前美丽的风景

掌控在你我手中

一纸一屑煞风景

一举一动显文明

垃圾有危害

弃之要有道

不要让手中的垃圾

斑驳了城市的面容

本期曝光台对2起巡查发现的不文明行为进行曝光。


典型案例1


违法行为:2024年12月13日高某在灌口镇双岭村未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初次违法且危害结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违法依据: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依据:《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处理结果 : 灌口中队执法人员向其开具《警示告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整改。


典型案例2


违法行为:2024年11月20日,吴某某在后溪镇珩源路未按规定投放厨余垃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违法依据: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依据:《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处理结果:北站中队执法人员向其开具《警示告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整改。



法律知识科普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厨余垃圾滤出水分后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贝壳类、木竹类、废餐具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

三、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理企业;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向不文明行为说“不”
置身公共场合

你的个人形象

代表的不止是你一个人

而是整个城市

每位市民都要行动起来

共同呵护我们美丽的家园


END


集美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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