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召开的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云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强调,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不断缩小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促进共同富裕。
△11月26日至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在昆明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云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条例》设立“生态保护”专章,结合云南省实际,对乡村布局、绿色发展和生态保护、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业投入品管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提升等作出规定,实现发展和保护协同共生。
《条例》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严格保护农业生产空间和乡村生态空间;采取措施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推进江河湖库的保护治理,巩固长江禁渔成果,防治外来物种侵害,促进农业农村绿色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划定江河湖库限捕、禁捕的时间和区域,依法制定并公布禁用渔具目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推进废旧农膜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推进农作物秸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药、兽药、肥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实行严格管理,规范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科学安全用药用肥。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业投入品。
禁止违法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企业向农村转移。禁止违法将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等向农业农村转移。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土地复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健全农村人居环境设施管护机制,开展森林乡村、美丽宜居村庄和美丽庭院建设,持续开展村庄清洁行动,加强村容村貌提升,开展河道和道路两旁、房前屋后和庭院的绿化、美化,保持村庄公共空间整洁、有序、美观,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服务,强化新建农村住房规划管控;鼓励农村住房设计体现地域、民族和乡土特色,鼓励农村住房建设采用新型建造技术和绿色建材,引导农民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