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浪悬赏公告

美食   2024-12-03 09:29   甘肃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小军与被执行人刘劝平、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甘0825执1015号〕,被执行人刘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提供线索,协助人民法院及时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悬赏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斌,男,199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庄浪县南坪乡苏坪村十社314号。

未履行标的额:404673元及利息

悬赏期限:二年,自2024年12月2日至2026年12月1日

悬赏金额:凡知晓以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院提供有效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并全部或部分执行到位的,将按照下列标准给予悬赏金:

一、根据财产线索全部或部分执行的,按照因提供线索而执行到位标的额的5%给予悬赏金;

二、根据财产线索查证的财产最终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的,按照抵债金额的5%给予悬赏金。

对于符合领取悬赏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本院在收到执行案款或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悬赏金。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领取后自行分配。本院对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金:

(一)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五)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金的;

(六)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近亲属的;

(七)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八)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九)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

线索提供电话:18119331139、0933-8559248

联系人:魏法官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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