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小伙伴
你们公司开年会了吗?
年会上有啥节目?
员工要上台表演吗?
杭州一位女员工
因“不想跳舞”被辞退
引发网友热议
这是怎么回事?
一起来看看
案件回顾
“‘辞职’变‘辞退’”
王女士(化名)在杭州一家健康管理公司的门店做美容师。某日,在连续工作12小时后,王女士准备在晚上9点下班。可领导不让她走,理由是“公司马上开年会,需要排练舞蹈”。
但由于王女士身体疲惫,且跳舞一事也没提前通知,于是她就直接回家了。
门店主任随即向上级汇报此事,上级便在微信工作群里询问“门店的舞蹈练得怎么样了”,王女士随即提议公司领导在安排工作前,要合理安排时间,不要临时通知,否则员工身体吃不消,“这样折腾下去,人都要倒下生病了”。
随后,该门店主任在群里回复“你都会啦,挺聪明,向你学习。我们笨,学得慢,没事,我们自己练......”。
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图源:浙江电视台教科影视频道
第二天,王女士去门店上班时,被门店经理叫去谈话。
经理提出要求,她可以留在该门店,或调去其他门店,但不管去哪里,都要服从领导安排。经理还表示,“不准有怨言,不准在群里发言,不准有任何意见”。
无奈之下,王女士选择辞职。
没想到
公司在她辞职后
发布了一条出人意料的
辞退公告
上面列明了3条辞退理由
↓↓↓
图源:浙江电视台教科影视频道
对顾客不负责任,服务顾客一半时,到下班时间就要走。
(对)年会节目排练有怨言,不服从公司安排,在群内顶撞门店主任。
平日工作态度不符合公司行为规范。
公司辞退员工有法定的条件和限制,因为员工拒绝跳舞就辞退,这样做合理吗?
律师解读
要求员工下班后“加练”
属于本职工作还是额外要求?
“下班后跳舞”对员工来说,属于本职工作还是额外要求?
王女士供职的公司是一家美容机构,跳舞显然不是“主业”,应该属于公司在员工本职工作之外组织的文娱活动,或叫企业文化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如用人单位要求员工从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以外的其他工作,应当与员工协商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据王女士介绍,当天她早上9点上班,晚上9点才下班,按说这已经超过了国家标准,下班后还被要求“加班跳舞”,显然属于额外要求。
将“不得顶撞领导”写入公司规定,是否恰当?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要件和程序。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都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公司的“辞退公告”,王女士被辞退,其中一条理由就是“工作态度不符合公司行为规范”。从聊天记录可见,王女士的言语比较冷静——“事情能否提前安排,不要临时通知”,并无明显语言暴力。
而公司管理人员与她谈话,要她“不在工作群发言”“不准有任何意见”,这样的要求反而显得不合常理。
就算这家公司的“行为规范”里真有“不得顶撞领导”的明文规定,也可能会因为缺乏合理性而导致效力存疑。
这样的年会可以停
编辑丨蒋锐、束月琴 审核丨张晓磊、刘杨
来源丨深圳市总工会、央视网、南方日报、申工社、荔枝时评、齐鲁晚报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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