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恒永盛工贸有限公司未开展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行政处罚案
2024年5月30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恒永盛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制定2024年培训计划,2024年未开展全员安全培训,无培训记录。根据该单位考勤表和培训记录核实,实有员工29人,培训记录实际签到11—15人,未做到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建立新员工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宁夏恒永盛工贸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对宁夏恒永盛工贸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二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切实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效果明显,十分重要。
分析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源,从业人员违规操作行为所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在事故总数中占比较大。人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第一要素,生产经营活动最直接的承担者就是从业人员,每个岗位从业人员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安全了,整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就得到了保障。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对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极为重要。有些从业人员存在文化素质较低、安全意识较差,缺乏防止和处理事故隐患及紧急情况的能力等问题。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可以使广大从业人员按章办事,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认识生产中的危险因素和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规律,并正确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加强治理和预防,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运营单位:沙坡头区融媒体中心
初审:余茗媛
复审:吴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