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
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全区禁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焚烧秸秆、落叶、杂草、垃圾等“烧荒”行为造成大气污染,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影响交通安全,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自觉抵制焚烧秸秆行为。
二、禁烧时间:全年任何时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杂草、垃圾。
三、禁烧范围:沂山风景区发展服务中心辖区范围。
四、各社区、各村对辖区内的禁烧工作负责。鼓励群众妥善堆放秸秆。凡辖区内出现“烧荒”现象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焚烧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不听劝阻,故意“烧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过失造成前者情形的,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禁烧工作,积极举报“烧荒”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536-3466666。
特此通告
沂山风景区发展服务中心
2024年11月5日
焚烧秸秆的危害
一、污染大气环境
农作物秸秆中含有氮、磷、钾、碳氢元素及有机硫等。特别是刚收割的秸秆尚未干透,经不完全燃烧会产生大量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碳氢化合物及烟尘,氮氧化物和碳氢化合物在阳光作用下还可能产生二次污染物臭氧等。而且焚烧秸秆时,大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三项污染指数达到高峰值。
二、危害身心健康
秸秆焚烧产生的烟雾中含有大量的氮氧化物、光化学氧化剂和悬浮颗粒等物质。当可吸入颗粒物浓度达到一定程度时,对人的眼睛、鼻子和咽喉含有黏膜的部分刺激较大,轻则造成咳嗽、胸闷、流泪,严重时可能导致支气管炎发生。秸秆焚烧区域、时段均相对集中,大量烟雾对中老年和儿童及患有呼吸道疾病的人造成很大影响。
三、威胁交通安全
燃烧秸秆形成大量的烟雾,使能见度大大降低,可见范围降低,严重干扰了正常的交通运输。在交通干线两侧,这种影响尤为突出。
四、火灾隐患重重
秸秆焚烧,极易引燃周围的易燃物,尤其是在村庄、山林附近,一旦引发火灾,后果将不堪设想。
五、破坏土壤结构
农作物秸秆中不仅含有大量纤维素、木质素,还含有一定数量粗蛋白、粗脂肪、磷、钾等营养成分和许多微量元素。在田间焚烧农作物秸秆,仅能利用所含钾的40%,其余氮、磷、有机质和热能则全部损失,而且焚烧秸秆使地面温度急剧升高,能直接烧死、烫死土壤中的有益微生物,影响作物对土壤养分的充分吸收,直接影响农田作物的产量和质量,影响农业收益。
秸秆禁烧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①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②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③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①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