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军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刘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长期在邵阳市任职
贯彻落实决策部署阳奉阴违
长期接受“管家式”服务
刘军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湖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湖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军开除党籍处分;由湖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湖南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邵阳市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隆回县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据最高检9月12日消息,刘军已被决定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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