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护民生】行刑反向衔接,让劳动者更“安薪”

政务   2024-08-23 19:14   广东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近期,廉江市人民检察院针对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相对不起诉案提出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做好不起诉的“后半篇”文章。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起,邓某在廉江市某两家建筑公司处承接了两项建筑工程项目,并雇佣苏某、黄某等12名工人进场施工。竣工后,该两家建筑公司向邓某结清了工程款,但邓某拒不支付12名工人工资共计67000元。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据此向邓某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邓某于2022年9月26日前付清拖欠工人的工资,但邓某不予理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后续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以邓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4年5月,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邓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其归案后认罪悔罪,已经全额付清拖欠工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对邓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履职


检察院不起诉,邓某就不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了吗?虽不“刑”但“行”。廉江市人民检察院普通与重大犯罪检察部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该案移交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部审查。

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部通过全面审查刑事卷宗材料、检索案例、业务咨询等多元化方式开展审查核实工作。经审查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实邓某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邓某后续虽付清所拖欠工资,但其是在被刑事拘留的情况下才愿意支付,仍具有处罚的必要性。邓某虽然是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质,但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仍应对邓某作出处罚。

为此,廉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6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检察意见,建议依法对邓某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2024年7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纳检察意见,依法对邓某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予罚款。

下一步,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深入践行司法为民的要求,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行政检察”融合监督模式,依法做好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贡献检察力量,让劳动者真正做到不再“忧薪”。



END

文字 | 韦诗慧,叶其颖

图片 | 来源于网络,侵删

 编辑 | 梁诗冬 

 校对 | 翁梓雯 

审核 | 廖   岸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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