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工资变了!11月1日起正式执行!

文摘   2024-10-31 10:01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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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工资新标准!一起来看看吧~


01

产假工资有了新标准

2024年11月1日正式执行

《云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24年9月3日第十四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近期正式公布,该《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正式执行!

该《规定》中有多条明确了女职工产假工资新标准:

一、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孕期女职工提供劳动保护

这包括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劳动,如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在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和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当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或者习惯性流产史的,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安排休息或者调整劳动岗位;

二、女职工产假未休满,需要安排补休或支付200%的工资

《规定》中第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致使女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未满规定天数的,应当安排补休

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应休未休产假、休假天数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资报酬。

这里需要注意一个关键词:“确因工作需要”也就是说,用人单位的确因为工作原因导致女职工未休完产假的,女职工的产假可以补休,如果不能安排补休,则需要按照休假天数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但是,如果是女职工自愿提前结束产假时间并返岗工作,还需要支付二倍工资吗?

对于女职工“提前返岗”或相关休假安排的处理,用人单位一般是根据女职工的实际意愿和具体需求,同时结合单位的管理及运营需要,进行全面且细致的评估,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合理的安排。

在法律上,暂时没有关于女职工自愿提前结束产假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的规定。综合各地关于产假期间提前上班的案例,法院的基本观点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申请变更假期,提前上班,系其自己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女职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产假期间提前上班的补充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02

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有什么区别?

能同时领吗?

一、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的区别

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为员工承担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社保机构。

产假工资:员工休产假期间,企业为其发放的工资。为员工支付工资的主体是用人单位。

二、 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能同时领吗?

 不能。

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所以,在休产假期间,女职工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休产假前的工资标准领取工资

在领取时,如果:

生育津贴≥产假工资,企业无须再为员工重复支付工资;

生育津贴<产假工资,采用就高原则,用人单位需要补发差额给个人。

举个例子:

小松是梅松公司的员工,最近刚休完120天产假。公司上一年员工的月缴费平均工资是4500元。在小松休假期间,公司每月支付产假工资5000元。

   小松的休假期间的产假工资总计5000*120÷30=20000元

   小松休假后可领取的生育津贴为4500÷30*120=18000元

由于18000元<20000元,2000元的差额由梅松公司补齐发放给小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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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同时领了,

需要返还吗?

关于这个问题,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曾通报了一个案例:

1、 基本案情:

2、审理过程

1)一审判决:公司转给傅燕兰7404.69元系公司失误所致,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转给傅燕兰7404.69元系公司失误所致,并非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傅燕兰没有合法根据占有该款,已造成公司损失,应当将该款返还给公司。

傅燕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二审判决:傅燕兰领取的生育津贴不构成不当得利,无需返还.

本案中,在傅燕兰与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为傅燕兰缴交了生育保险,傅燕兰依法应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公司在傅燕兰生育期间,即于2016年1月11日向傅燕兰发放生育津贴7404.69元,同时按原工资标准及渠道向傅燕兰发放工资。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民事法律事实。显然傅燕兰领取的生育津贴并不构成不当得利。据此,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请傅燕兰返还生育津贴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当,本院予以撤销。

公司不服,向广西高院申请再审。

3)再审裁判结果:公司既发放工资又支付生育津贴,系自愿给付,有利于生育女职工身体恢复和新生儿健康成长,符合公序良俗,为应受褒扬的善良之举,本院予以充分肯定与尊重。

傅燕兰系基于公司自愿给付取得工资与生育津贴,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属于误发,二审判决认为不构成不当得利正确。公司认为其所发放给傅燕兰的生育津贴属不当得利,主张返还,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高院判决维持二审判决。即:傅燕兰同时领取了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无需返还。




04

2024年最新版

全国产假一览表

产假的天数是:98天+各地奖励天数。

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有“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14周即98天。 

随着各地计生条例的修改,产假有所延长,具体可查看下表:

关于产假需要注意两点:

一、产假工资怎么支付?
如果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已经享受了生育津贴、医疗补贴等待遇,若生育津贴高于员工平均工资,则企业不用再向其支付产假工资;若低于平均工资,则公司需要补足差额。
而对于超过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未达到生育津贴领取标准或者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员工是可以要求企业支付产假工资的。

其中,对女职工产假工资计算的标准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是女职工休产假之前的月工资标准。

二、产假天数是自然日还是工作日?

产假天数是按自然日计算还是工作日计算,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产假是基于女职工生育后身体恢复需要而设定的假期,而女职工身体恢复需要的时间长度应当是一致的,以自然日计算为宜,不考虑其中的工作日或者法定节假日。

有些地区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以各地区实际文件为主。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税务经理人,财务经理人,51社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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