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领域批发零售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提醒单

科技   2024-11-21 12:47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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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不仅仅关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还深刻影响着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如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仅会危害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导致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严重的甚至会面临刑事责任。这不仅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还可能损害企业声誉,面临失信惩戒,影响其长远发展。


二、主要负责人要履职尽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三、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档案管理、安全风险管理、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设备设施管理、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安全警示标志管理、事故管理等内容。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一般情况下,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开展安全生产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六、完成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十六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七、加强动火作业管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八、畅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九、加强营业厅货架之间通道管理。货架之间通道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的有关规定:


营业厅内通道的最小净宽度

通道位置

最小净宽度(m)

通道在柜台或货架与墙面或陈列窗之间

2.20

通道在两个平行柜台或货架之间

每个柜台或货架长度小于7.50m

2.20

一个柜台或货架长度小于7.50m

另一个柜台或货架长度7.50m-15.00m

3.00

每个柜台或货架长度为7.50m-15.00m

3.70

每个柜台或货架长度大于15.00m

4.00

通道一端设有楼梯时

上下两个梯段宽度之和

再加1.00m

柜台或货架边与开敞楼梯最近踏步间距离

4.00m,并不小于楼梯间净宽度

注:1.当通道内设有陈列物时,通道最小净宽度应增加该陈列物的宽度;
2.无柜台营业厅的通道最小净宽度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表的规定基础上酌减,减小量不应大于20%;
3.菜市场营业厅的通道最小净宽宜在本表的规定基础上再增加20%。


自选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

       通道位置

最小净宽度(m)

不采用购物车

采用购物车

通道在两个平行货架之间

靠墙货架长度不限,离墙货架长度小于15m

1.60

1.80

每个货架长度小于15m

2.20

2.40

每个货架长度为15m-24m

2.80

3.00

与各货架相垂直的通道

通道长度小于15m

2.40

3.00

通道长度不小于15m

3.00

3.60

货架与出入闸位间的通道

3.80

4.20

注:1.自选营业厅的营业方式是顾客先寄存随身携带物品后,进入开架商品场地内直接挑选商品,按标价付款。
2.当采用货台、货区时,其周围留出的通道宽度,可按商品的可选择性进行调整。


十、加强仓库管理。按照《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十一、加强设施、设备管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要求企业应对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建立设备设施管理台账。企业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施以及检测与检测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并做好记录。重点检查各类设施、设备、生产经营等环节是否符合《消防法》等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度的要求。例如:商场、超市等是否依法依规做好电梯安全、防火安全、促销活动安全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持证上岗(市场监管等部门发证)。


十二、加强安全风险管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要求,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制度,组织全员对本单位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辨识。安全风险辨识范围应覆盖本单位的所有活动及区域,并考虑正常、异常和紧急三种状态及过去、现在和将来三种时态。企业应根据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生产经营状况等,确定相应的安全风险等级,对其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实施安全风险差异化动态管理,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风险控制措施。


十三、做好风险警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要求,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场所的安全风险特点,在有重大危险源、较大危险因素和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置明显的、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职业病危害标识。其中,警示标志的安全色和安全标志应分别符合《安全色》(GB2893-2008)和《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的规定,消防安全标志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GB13495.1-2015)的规定。


十四、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要求,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逐渐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制。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组织制定各部门、岗位、场所、设备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标准或排查清单,明确隐患排查的时限、范围、内容和要求,并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

(二)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包括承包商和供应商等相关服务范围。

(三)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不同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四)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隐患的等级进行记录,建立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企业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监控防范措施。

(五)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故可能危及的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


十五、开展应急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八条规定,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十六、妥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章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于1小时内上报政府主管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一)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二)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三)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五)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六)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十七、保障安全生产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十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


供稿:流通业发展处

编辑: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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