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客户端”“中国纪检监察报”
策顽磨钝
“策顽磨钝”出自元代无名氏《合同文字》:“抵多少策顽磨钝,也只为不如人,学做儒人。”意为历经诸多挫折与磨炼,皆是因自己不如他人,故而努力学习成为有学问、有修养的儒者。此语生动彰显了为弥补自身不足,情愿不辞辛劳、奋力拼搏的精神风貌。“策”,形声字兼会意字,从竹,表明与竹子有关,本义为以竹杖击打,而后拓展出鞭策、激励的含义。“顽”,形声字,从元,与人相关,本义指人的愚笨、固执,引申为人的冥顽不灵。“钝”,形声字,从金,暗示与金属有关,本义是刀剑等刃具不够锋利,引申为人的愚钝、反应迟缓。策顽磨钝乃成功之途。人的成才历程恰似竹子的生长进程。竹子于起始之期,须承暗寂和湿寒,无日耀与月灿,缺风抚及雨绵,然其心藏壮志,勇担生长之责。历经数年的沉淀,当根基稳固之时,竹子便以惊人之态,拔节上扬。一个人如果像竹子那样,在困境里执着坚守,于磨难间奋勇前行,耐得住孤寂,经得起艰辛,也许一时不见“风光”,但只要持之以恒地策顽磨钝,必然能迎来“高光”时刻。三国时期的钟繇在书法领域成就斐然,曾自述:“吾精思三十余载,行坐未尝忘此,常读他书未能终尽,惟学其字,每见万类,悉书象之。若止息一处,则画其地,周广数步;若在寝息,则画其被,皆为之穿。”钟繇凭借不懈的专注和持久的努力,终成一代书法宗师。此前的矢志不移、深耕细作正是日后脱颖而出、名垂千古的必要条件,若无先前的“策顽磨钝”,又怎会有后续的非凡成就?策顽磨钝乃创新之源。《礼记》有云:“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知道。”创新绝非偶然得之,唯有时时自省,勇于突破旧有之藩篱,孜孜不倦地探赜索隐、钩深致远,方能于千帆竞发之中勇立潮头。东汉蔡伦反复试验,屡败屡试,使得造纸之法得以革新,促进了文化的传播与发展。中国航天团队在探索宇宙的漫漫征途中,不断攻坚克难、精益求精,最终战胜艰难险阻,突破重重困境。从神舟飞船的自由遨游,到“嫦娥”奔月的诗意浪漫,再到“天问一号”的豪迈出征,星辰大海留下他们的光辉足迹。无数创新者破除思想的藩篱,摒弃内心的愚钝,历经千锤百炼,成为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和社会进步的“新引擎”。策顽磨钝乃为政之关键。为政亦如治学,唯有躬身亲民,恤民之苦,解民之忧,方能筑牢为政之基。郑板桥任县令时,深入民间察访疾苦,兴利除弊,重农桑之事,忧民生之艰,为一方百姓谋得福祉,留芳名于后世。“时代楷模”黄诗燕扎根基层,走遍炎陵县的每一个村庄,为脱贫攻坚事业日夜操劳,用生命诠释了策顽磨钝的执政担当。无数共产党员砥砺拼搏,在历史的天空奏响一曲曲荡气回肠的英雄乐章。顽能驯、钝能利。欲凌绝顶,须先磨志。摒弃骄躁怠惰、畏葸不前之念,在砥砺奋进中积聚勇毅和谋略,以“策”与“磨”强基固本,人生会变得更加精彩,更有意义。
某局将开展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工作,符合晋升条件的廖某瞄准了综合科科长职位。
廖某请小李帮忙打招呼,让科里同事在考核时把优秀票投给他。
该局开展主题党日活动集中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廖某认识到打招呼的行为违反组织纪律,赶紧打消了这一念头。
廖某主动找到分管领导汇报,表示一定加强纪律学习,将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漫画:马寿增
●解读
图中案例,廖某为在考核中评上优秀,准备让同事帮忙打招呼“求关照”,后通过学习认识到该行为的错误,并及时终止。若廖某心存侥幸,违规为自己谋取人事利益,则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应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本条是关于违规谋取人事利益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违规谋取人事利益的行为。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时首次规定了该违纪行为,2015年修订时作了部分修改。2023年修订有3点:一是新增了“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两种情形,丰富完善了本款的适用范围。二是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后面分别补充了职级晋升、岗位聘用的情形,与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称评定与岗位聘用分离等制度保持一致。三是将“安置复转军人”修改为“安置退役军人”,逻辑更加周延。第二款规定的是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该行为系199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部分规定的行为,2015年修订时将其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行为整合后调整到“违反组织纪律”部分,2023年修订时增加了骗取“称号”这一情形。实践中需要注意把握三点:一是注意骗取与伪造、变造的区别。前者是通过弄虚作假的手段从正规机构获得学历、学位、职称、学术称号等证书,相关证书具有真实性,骗取的是真学历、真职称等;后者是在没有从正规机构获得学历、职称等的前提下,非法制作虚假的证书,相关学历、职称等不具有真实性。若伪造、变造相关证书等,涉嫌违法犯罪的,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二是注意本条违纪与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区别。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的,除了构成本条规定的违纪外,还构成受贿,应当适用本条第一款和纪法衔接条款合并处理;在违规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中,若情节严重或者泄露国家秘密的,可能还构成滥用职权罪、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等。三是对于违反本条规定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应当依据《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