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客户端”“中国纪检监察报”
君子怀刑
“君子怀刑”出自《论语·里仁篇》:“君子怀刑,小人怀惠。”意思是君子敬畏刑法,小人贪图小利,告诫人们应当遵循法度,行事周到,所作所为都不能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规范。
刑,会意兼形声,从井,从刀。《易经》曰:“井,法也。”《说文解字》注:“刑,罚罪也。”“刑”的本义为处罚、治罪,作动词,如《韩非子·有度》讲道:“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又指刑罚,作名词,如《谏太宗十思疏》讲道:“虽董之以严刑,振之以威怒。”也可引申为法律,作名词,如《论语》讲道:“道之以政,齐之以刑。”
如何做到“怀刑”?关键是要心有所戒,行有所止,对纪法心存敬畏。“畏则不敢肆而德以成,无畏则从其所欲而及于祸。”“敬”会让人有所为,“畏”又会让人有所不为。东汉名臣杨震调任东莱太守,时任昌邑县令的王密是他在荆州刺史任内举荐的官员。听闻杨震路过此处,王密夜晚带着黄金上门拜访,感谢其推举之恩。杨震知晓其来意后,严词拒绝:“故人知君,君不知故人,何也?”王密道:“暮夜无知者。”杨震厉声反问:“天知,神知,我知,子知,何谓无知?”王密无奈,只得带着黄金返回。面对贿赂和“暮夜无知者”的说辞,杨震不为所动,慎终如始,无愧于心。
“君子怀刑”更要居安思危、慎独慎行。曾国藩有一副自箴联:“战战兢兢,即生时不忘地狱;坦坦荡荡,虽逆境亦畅天怀。”“战战兢兢”出自《诗经·小雅·小旻》:“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比喻存有戒心,行事极为谨慎,后被用来形容审慎的品格。上联的意思是为政者要始终保持谨小慎微的心态,尽职尽责,心怀法度,不越雷池一步。“坦坦荡荡”出自《论语·述而》:“君子坦荡荡,小人长戚戚。”形容胸怀开阔,心地纯洁。下联的意思为做官要持身守正,即使身处逆境也能做到淡然处之。
“修合无人见,存心有天知”。以前人为镜,我们更要谨言慎行,“思”出乎理智、“做”有所顾忌、“行”不忘法纪,守心明性,知行合一,独善其身。正如刘少奇在《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中讲道:“我们的党员,不但要在艰苦的、困难的以至失败的革命实践中来锻炼自己,加紧自己的修养,而且要在顺利的、成功的、胜利的革命实践中来锻炼自己,加紧自己的修养。”
新时代党员干部要谨记“君子怀刑”的古训,砺心性、练本领、强作风。只有以敬畏之心对待职责和权力,打牢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的思想根基,才能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李某某,中共党员,某市某国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该公司主要承揽该市村庄自来水供水工程项目。
2024年1月,李某某邀请市水利局工作人员刘某某来公司调研。
调研结束后,李某某拟送给刘某某2000元咨询费,刘某某予以拒绝,并告知该行为不符合规定。
随后,李某某召开公司领导班子专题会议,作出自我检讨并共同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漫画:王敏超
●解读
图中案例,李某某邀请刘某某前来调研指导工作,并拟在调研后变相以咨询费名义给予其好处,被其拒绝。实践中,若有党员干部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行变相送礼、收礼之实,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本条是关于违规送礼、变相送礼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没有“送”就没有“收”,之所以向从事公务人员送礼,必然是有所求、有所图,即使不是立即要求回报也可能是为满足日后某种需求,即存在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将违规送礼行为纳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调整范围,旨在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利益链条,从源头上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当前“四风”问题不断变异,此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监督执纪实践中发现的违规送礼新情况、新问题,新增“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行为,旨在靶向施治,与时俱进纠“四风”。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违规送礼的行为,系2015年修订时新增内容。送礼的对象包括3类:一是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从事公务人员的亲属,如配偶、子女、子女的配偶等;三是其他特定关系人。“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主要是指明显超出当地经济发展、生活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以及一般的、正常的礼节性的有来有往。赠送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等。第二款规定的是变相送礼的行为,系2023年修订新增内容。变相送礼表现形式隐蔽、多样,本款列举了目前较为突出的“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的情形,但变相送礼的形式并不限于此。在监督执纪过程中,要紧盯变相送礼新动向,透过表象看本质,精准界定正常往来活动与变相送礼,严肃查处以各种名义变相送礼的行为,持续纠治送礼之风,让隐形变异无处遁形。实践中需要注意把握3点:一是违规送礼、变相送礼行为不以谋取利益为必要条件,即不管送礼方当时是否有希望受礼方谋取利益的目的,只要实施了违规或者变相送礼行为,就有可能构成违纪。如果有请托事项,进行权钱交易,涉嫌行贿的,则应当按照纪法衔接条款处理。二是注意本条第一款与第二款构成要件的区别。适用本条第一款时需要与正常礼尚往来相区分,只有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才可能构成本款违纪;本条第二款不以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为构成要件,只要是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均可能构成本款违纪。三是本条与第九十七条违规受礼条款相互呼应。第九十七条第二款主要针对收受非管理服务对象财物行为,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包含非管理服务对象等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送礼行为,这两种行为与公正执行公务关联均不大,因此将这两种行为的构成条件均明确为“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而非“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