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滨州市生态环境局邹平分局 邹平市公安局 邹平市财政局 邹平市交通运输局 邹平市商务局 关于印发邹平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鼓励淘汰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及《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以下机动车为国三柴油非营运货车,并已拆解变卖废铁,现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若发现以下(附明细)机动车再次上路行驶,予以收缴机动车、强制报废,并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现予以公示,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举报电话:0543-2188191 0543-2188187)
公示日期:2024年12月13日至2024年12月19日(共7天)
附灭失车辆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