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邹平市公安局联合相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养犬集中规范整治专项行动,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不文明养犬专项整治,扎实推进文明养犬管理工作,积极营造整洁、舒适、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
行动中,执法人员重点对养犬不办证、遛狗不拴绳、携犬进入公共场所、违规饲养烈性犬等问题进行整治。同时,同养犬市民深入交流,耐心引导其养成文明养犬习惯,普及文明养犬知识。
行动以来,共出动人员100余人次,发动群防群治力量60余人次,劝导不文明养犬行为36起,查处未办理犬证行为6起。通过专项行动开展,有效引导了养犬人文明养犬、规范遛犬,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下一步工作中,邹平市公安局联合相关部门将持续开展不文明养犬专项整治行动,形成治理不文明养犬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增强群众规范养犬、文明养犬的意识。
《滨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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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类烈性犬在邹平市城市建成区(邹平市主城区,即东至焦临路、西至西外环、南至南外环、北至金玉大道四环路以内)内禁养。广大群众应当依法、文明、规范养犬,自觉服从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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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犬只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办理养犬备案登记并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个人申请养犬备案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养犬人身份证件;(二)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犬只免疫证;(三)住(居)所相关材料。单位申请养犬备案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材料;(二)单位主体资格证明;(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四)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犬只免疫证;(五)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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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人禁止饲养48类及具有相关品种血统杂交的烈性犬(点击查看禁养烈性犬品种名录)。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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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区域禁止饲养犬只和携犬进入:(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机关、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医疗机构;(三)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纪念馆、影剧院、网吧、会展场所、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体育场馆;(四)金融机构、商场、宾馆、餐饮场所;(五)候车(机、船)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六)城市广场、城市公园的经营管理者划定的禁止区域。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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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个人饲养犬只应当在住所内饲养,不得侵占楼道、绿地等住宅小区物业公共区域;单位饲养犬只应当圈养或者拴养;(二)犬只吠叫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即时制止;(三)不得虐待、遗弃犬只;(四)不得组织、参与斗犬活动;(五)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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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人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犬只出户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为犬只佩戴犬牌;(二)小型犬只用长度不超过两米的犬绳、犬链牵引;大型犬只用长度不超过一点五米的犬绳、犬链牵引,并为犬只配戴嘴套(笼);(三)主动避让他人,尤其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四)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五)携犬进入电梯间的,应当采取配戴嘴套(笼),装入犬袋(笼)或者怀抱等预防犬只伤人的措施;(六)即时清除犬粪;(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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