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舞扰民?中山这个镇街出手了

时事   2024-11-05 17:13   广东  

11月4日,中山市古镇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通告称,即日起加强灯都生态湿地公园广场舞等社会生活噪声治理,禁止在6:00前和21:00后使用音响、喇叭等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经劝阻无效的,报公安机关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关于加强灯都生态湿地公园广场舞等

社会生活噪声治理的通告


尊敬的市民朋友们:


为加强灯都生态湿地公园生活噪声污染治理,营造更加舒适优美的园区环境,根据《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决定对灯都生态生态湿地公园产生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扰民问题进行联合治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组织参加广场舞、卡拉OK活动,应当选择合适时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文明健身,守规娱乐,禁止在6:00前和21:00后使用音响、喇叭等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


二、在公共场所活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合理控制音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噪声排放标准为日间限值60分贝,夜间限值50分贝。


三、对组织露天娱乐健身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产生噪声污染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经劝阻无效,报公安机关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四、广大市民要自觉维护良好的城市生活环境,争做文明守约的表率,主动劝导、制止和举报不文明行为,携手共建美好家园。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敬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


监督投诉电话:0760-22369001

中山市古镇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1月4日



相关法律法规

一、《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201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 利用全民健身活动从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公共秩序及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十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编辑:曾嘉慧

二审:王欣琳
三审:林志强
素材来源:灯都古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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