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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平城法庭受理了一起相邻关系纠纷,原、被告是同村邻居,原告在北,被告在南。被告欲在自家修建三层楼房,动工前与原告协商,其想要在楼房后方预留几个窗户,用于通风、采光。原本双方友好协商并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在建房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留的窗户尺寸较大,让被告修改,被告同意修改,但仍未符合原告的要求,一来二去,最终被告房屋建成,一楼留有窗户(有围墙遮挡),二楼留有五个窗户,三楼未留窗户。原告认为被告二楼的五个窗户尺寸过大,侵犯到了自己的隐私权,故诉至法院。
王洪波庭长受理了该案,第一次庭审结束后,王洪波庭长组织双方调解,到现场进行勘验、测量,因考虑到双方是邻里关系,秉着远亲不如近邻、以和为贵等理念,又再次开庭、调解,但双方争议较大,调解未果,最终王庭长认为原告庭院内不属于个人刻意保护的秘密范围,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利用后墙窗户侵犯其隐私,被告在自己后墙上留窗户系居住通风、采光的需要,对原告正常使用其院落并不构成妨害,又因被告在答辩时表示愿意将案涉窗户采取措施予以遮挡,故判决被告将二层后墙上的五个窗户的玻璃更换成磨砂玻璃。
原告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邻里关系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 双方当事人相邻而居, 在日常生活中应正确处理发生的纠纷, 维护和谐稳定的邻里关系, 即原告的隐私权保护和被告的通风、采光权行使, 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正确予以处理。根据双方一、二审提交的照片等证据及原告所称其同意被告房屋二楼后墙参照同村他人留卧窗的陈述可以看出, 前后邻居后墙留窗户符合当地风俗习惯。事实上被告也已按照双方协商情况将其二楼后墙窗户下窗框距地面距离留至2.05米, 三楼未留窗户。且考虑到对原告家的隐私保护,让被告按照磨砂玻璃,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原、被告原本能够友好协商,为方便邻里各自退让,该行为值得肯定,虽最终产生纠纷,但经过一审、二审相信双方都会对个人权利与相邻关系有了新的认识。在该起案件中,判决被告整改窗户既保障了原告的隐私权,也尊重了被告的通风、采光权益,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利益平衡的裁判理念,引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倡导邻里之间互相尊重、和睦相处。
法律顾问:吕律师1853781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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