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2024年5月31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什么是公共法律服务?
本《条例》所称公共法律服务,是指为了满足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法律服务需求,由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提供,具有公共性的法律服务活动、服务产品、服务设施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服务,包括政府保障、无偿提供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和政府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供的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国家对公共法律服务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机制,推动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案释法工作制度,开展典型案例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发挥典型案例的预防和教育功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整合各类法律服务设施、人员、数据等资源,依法组织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查询、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基本信息查询、法律服务案例库查询、法律服务指引等服务。
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申请、受理和指派实行设区的市域通办。具体办法由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向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低收入群体、进城务工人员等特定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提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并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窗口、简化办事流程、实施跟踪回访等方式,提供与其特点和需求相适应的个性化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促进现代法律服务业发展,科学规划法律服务机构布局,培育壮大法律服务提供主体,推动专业化、国际化的综合性法律服务集聚区建设,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工商业联合会、有关协会等单位,组织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有需求的市场主体提供法治体检、合规辅导等服务,帮助市场主体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管理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律师随同领导干部接访下访,以及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首席法律咨询专家等法律专业人员参与化解信访案件等制度,提高信访工作法治化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进公证事业改革发展,优化薪酬分配机制,激发公证事业发展活力。
设区的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组建以法律服务人员为主体的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团队,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分类管理制度,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志愿服务供需对接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常住人口数量、市场主体集聚程度、环境条件等因素,科学研判公共法律服务需求,统筹确定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布局和规模,合理设置公共法律服务自助终端,形成均衡可及的公共法律服务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配备服务力量,配置必要的智能服务和无障碍设施设备,设置统一标识,完善工作机制,集成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法治宣传教育;
法律咨询、法律查询;
法律援助;
调解;
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指引;
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公共法律服务。
具备条件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可以按照规定提供远程视频会见、探视等服务。
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由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建设,与政务服务热线平台实行一体化管理。
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由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建设,提供线上法律咨询、法律查询、法律服务指引,受理法律援助、调解、公证、司法鉴定等公共法律服务的线上申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推动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与政务服务、基层治理、诉讼服务、检察服务、警务服务等平台协作联动机制,加强数据共享,提高协同服务能力。
为增强对《条例》的理解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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