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偷渡至缅甸!兴化检察院...

文摘   2024-11-12 21:02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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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抵高薪诱惑

加入缅北电诈公司

虽没有诈骗业绩

但仍然构成犯罪!

近日,兴化市检察院

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

对偷越国(边)境从事诈骗活动的

林某甲、林某乙依法提起公诉

林某甲、林某乙两人先后从内地乘坐飞机至中国边境,通过搭乘摩托、皮划艇偷渡至缅甸。

以为能赚到钱,没想到骗不到人,也拿不到工资,一边还要照着培训内容进行网络诈骗。

案件办理过程中,林某甲、林某乙告诉检察干警。在缅期间,他们在网络平台营造高富帅人设,通过聊天、交友等方式,以小微盈利为诱饵,诱导被害人进行投资理财。

我也是被骗过去的,同样作为“受害者”,没有做出业绩,也没拿到收入,为什么要判我刑呢?

很多缅北电诈案的嫌疑人通常都会发出这样的疑问。


检察官说法:

办案机关针对境外诈骗犯罪也做了专门的规定。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了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在境外对我国居民实施诈骗犯罪,诈骗数额无法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诈骗窝点累计30日以上,或者多次出境赴诈骗窝点,是可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开不到单还经常被罚,我不想干了,历经千辛万苦,我又偷跑了回来。


检察官说法:

针对偷越国(边)境的人员,出后虽然是被诈骗团伙控制、被胁迫参与电诈,但回国后同样会因为非法出入国(边)境、参与诈骗活动受到法律制裁。

除可能涉嫌诈骗犯罪以外,赴境外诈骗还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

偷越国(边)境罪与诈骗罪侵犯的是不同的法益,且偷越国(边)境行为不是实施诈骗行为的必经阶段,两者并不当然具备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关联。因此,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的诈骗犯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之间不构成牵连犯不应适用“择一重罪处罚”原则,应数罪并罚。

来      源丨今日戴南转载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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